公司的运营中经常需要用到的就是资金的形式,一般来说公司的资金的形式都是在现金以及虚拟货币的两种之间选择,出资也是,那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下的公司的出资是有一定的额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接下来关注一下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
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四种:
(1)货币出资方式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二、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而且,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只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从其自身无法客观体现,而需依赖人的主观评价,而公司资本又是通过货币量计算的,因此,非货币出资通常要在确定一个具体日期的基础上由中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同时,在出资的方式上,最主要的是给了非货币出资一个抽象性的定义,即,非货币出资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是能够转让的,是合法的。这个定义非常宽泛,为今后一些新的融资方式的加入提供便利。其次,在公司出资结构上,放宽了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和比例,将原有对于出资事务形态的列举式的规定改为排除式规定,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在法律中规定了在今年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中就是向上面介绍的那样,是在出资的形式上是变成了非货币形式的一种出资,这样会更加的便利,而且应用宽泛所以更加的适合现在公司的发展以及规模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