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辞退的员工和即将辞退的员工来说代通知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因为辞退之后我们就是没有工作的了,找工作肯定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对于没有工作的时候生活就是要依靠代通知金了。那么代通知金的三种情形都有什么?
很多劳动者受到解除劳动合同享受“N 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认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外再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结果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
其实,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代通知金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此,代通知金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基于上述三个理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工程公司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条件,因此刘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这里的“工资”不是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代通知金的三种情形补偿情形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明确说明,对于员工生病过着没有因为工作受伤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的时候工作单位是需要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的。所以说代通知金并不是所有辞退员工的情况都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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