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执业资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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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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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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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职业资格证书的考取越来越受到广大年轻群众的喜爱,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还可以增加自我收入。同时有不少网友通过挂靠执业资质去获取相应报酬,这样既有增加收入,同时可以做其他的事,可见一举两得。但是,近年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小编通过实例给大家带来关于挂靠执业资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知识。

一、什么是挂靠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二、挂靠合法吗?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有效吗?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四、如何认定挂靠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从上面看来,挂靠执业资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广大网友们心中应该有自己的答案。通过取得执业资格证,企业与持有资格证的人具有签订合同,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因此,两者已是雇佣关系。期间不一定需要劳动付出才有相应的工资,因为相关证书具有挂证工资。相信广大网友能够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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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执业资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挂靠执业资质不形成劳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并不具有经济、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一般不勾陈高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是否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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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能形成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挂靠能形成劳动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明显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如果受伤,雇主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在劳动关系中受伤,则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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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二级资质,资质还能继续挂靠吗?
[律师回复] 有用,二级挂靠的单位升了资质,依然是需要有二级建造师的资格证的数量的,所以,自己的证件依然是有效的,如果还愿意挂靠在此单位就一直放着,如果不愿意,可以转注。下面是工程单位的资质说明: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和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注:一般工业机电安装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87号)是: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企业应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2、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章程;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5、验资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
①任职文件
②职称证件
③身份证明
④来源证明
⑤聘用合同;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①职称证件
②来源证明
③聘用合同
④身份证明;
8、近三年企业统计和财务报表;
9、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10、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1
1、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1
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第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的初审同意后审批。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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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执业资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挂靠执业资质不形成劳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并不具有经济、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一般不勾陈高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是否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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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并未构成劳动关系。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拥有者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另请驾驶员,或将车辆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通过运输企业为实际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进行活动。是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实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单位是该企业,实质上他是挂靠人的雇员或只是与挂靠人存在租赁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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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即挂靠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一)挂靠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挂靠关系一般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签订协议,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活动, 对内则以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挂靠还可以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约定,挂靠者以被挂靠者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被挂靠者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二)挂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的属性及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或资质,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而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某种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对未达到某种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资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而挂靠经营正是对行查的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挂靠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既然被挂靠者允许他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3、挂靠之刑法属性及后果分析 在挂靠经营中,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这些领域中,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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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执业资质是不是形成劳动关系
挂靠执业资质不形成劳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并不具有经济、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一般不勾陈高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是否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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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用资质即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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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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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挂靠,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吗
资质挂靠能否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并非仅仅依靠签订的文件,还要依据劳动合同关系实质法律关系。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会主要审查以下三点:第一,工作时间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单位规定正常上下班,主要依据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综合确定。第二,工作地点的审查。第三,工作内容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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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单位是二级资质,挂靠资质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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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企业应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2、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章程;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5、验资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
①任职文件
②职称证件
③身份证明
④来源证明
⑤聘用合同;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①职称证件
②来源证明
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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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近三年企业统计和财务报表;
9、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10、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1
1、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1
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第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的初审同意后审批。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挂靠了资质,还能拿到二级证吗?
[律师回复] 有用,二级挂靠的单位升了资质,依然是需要有二级建造师的资格证的数量的,所以,自己的证件依然是有效的,如果还愿意挂靠在此单位就一直放着,如果不愿意,可以转注。下面是工程单位的资质说明: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和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注:一般工业机电安装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87号)是: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企业应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2、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章程;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5、验资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
①任职文件
②职称证件
③身份证明
④来源证明
⑤聘用合同;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①职称证件
②来源证明
③聘用合同
④身份证明;
8、近三年企业统计和财务报表;
9、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10、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1
1、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1
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第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的初审同意后审批。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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