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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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为了管控对于土地的使用,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土地文件,在很多地方,一些人对于土地进行滥用,造成了土地的流失,进而影响了很多植被,严重的造成了环境受到了重大的破坏。现在对于土地的使用,都有着严格的文件审批程序,那么在我国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是怎么样的呢。
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是怎么样的

国家为了管控对于土地的使用,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土地文件,在很多地方,一些人对于土地进行滥用,造成了土地的流失,进而影响了很多植被,严重的造成了环境受到了重大的破坏。现在对于土地的使用,都有着严格的文件审批程序,那么在我国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是怎么样的呢。

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条例

1、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2、需要变更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划条件、用地边界等内容的建设项目;

3、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

4、具备申请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划法规、规定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公司非货币资本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土地使用权出资内容不完整时则其出资权能将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厘清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权能对界别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完善不动产登记与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使用权是极其重要的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该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形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较多,在实务中包括转让、抵押、租赁及投资等。因此,土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资本属性,研究其出资权能具有重要的司法实务价值。最高法院三次出台关于公司法的“解释”,尤以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三)》之内容最为前沿,涵盖了诸如隐名投资、善意取得、股权投资、非货币出资等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公司出资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践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公司投资内容的类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投资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权能均投入公司,并将土地权利主体在法律上转移登记为公司,从而使该土地资本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此后,该土地权利构成中的场地使用权、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实体性权能在公司存续期间均由公司享有。此类情形下的出资者不再保留其原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根据对价原则,出资者将根据章程的授权在公司中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在涉及公司清算时,土地资产将被纳入公司清算财产的范畴。

上述情形中,如果投资者违反出资约定而未履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则公司可以援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涉诉,即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权诉请法院责令出资义务人在判决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二、出资者仅以土地使用权中的“场地使用权”权能进行出资。“场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中可分离出来的一种土地实际使用类型,类似于土地(场地)租赁权。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公司只享有对某宗土地的事实使用权即占有权而不享有其他处分权能。其中所蕴含的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权能均仍由原出资者保留,即除了场地使用权外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

与场地租赁权类似的是以某种“用益权”作为投资内容的出资形态。其特征是,被出资公司可直接使用该实物但该物却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例如,在融资租赁形态下的设备出资即属此类情形。此时,投资者在表象上似乎以“租赁物”作为出资形态,但实际上是在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进行现金投资,此时不能将租赁权投资等同于动产投资,故并不存在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关于物权权属变更的问题。同时,融资租赁设备向公司进行的“交付”亦不构成动产物权的转移问题,该类出资物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不得在清算时将融资租赁物纳入公司清算资产范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以合资企业名义向企业所在地政府申请用地。即对开办合资企业所需的场地,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可见,此类用地性质实际上是向政府“租赁”土地,故其实体权利内容与前述第二种用地权利类似,此时的土地使用权权能中除场地使用权外,其他权能均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当然,如果合资企业取得了完整意义上的宗地使用权的,则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能均属于合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实务中,出资者之间约定的土地出资权能仅包括场地使用权时,则当该宗出资土地被征收后公司并不享有土地征收行为所产生的补偿受益权。尤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由于中方因该地权投资而享有股权的对价实际上是土地租金,这在合资企业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规定,即合营企业所需的场地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此时,中方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合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亦不存在权属转移登记的问题,在清算时亦不得将该土地资产作为合资企业的清算财产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毫无疑问,外方投者在清算时不得享有土地增值权益。

四、由政府无偿向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零租金”用地方式的性质仍然是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依然不能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诸如以国土整治、环境治理、特色农业开发等名义由政府提供的无偿用地都存在前述性质。但应注意此种用地类型的合法性问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名义下出台了诸多地方性政策,不恰当地给予投资者或外商一些“特别优惠”,其中即包括无偿提供土地等情形。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中,必须纠正错误的土地流转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项司法解释的价值在于,当股东的出资内容系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时,则应当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或解除权利负担的方式来作为其完整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定标准。显然,只有本文所述第一类土地出资形态才存在适用前述规定的法律空间。相反,如以后三类以土地使用权之部分权能出资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强制转移登记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不得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进行扩大化适用。

在土地使用权出资权能的界别中,重在审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所约定的出资内容是否包括该类权利的全部法律权能。否则,在公司解散时涉及的房地产权利将要被原出资者“回收”,而不得将之纳入清算财产或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范畴。

从办理程序中可以看出,首先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并且划分的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需要改正相关名称下的内容,以示做了更改,上文还有着有关公司投资中与土地使用相关的相应条例,您也可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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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交付土地的时间;规划、市政设计要点;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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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如何界定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也就是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 (1)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2)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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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认定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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