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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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或者是由于经营需要,购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大家可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些事项不太清楚,比如说,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如果可以出让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相信大家都想要知道这些,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 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报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送下列附件: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

(六)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七)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方式和用于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综合开发经营的,还需附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第八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提出报告,或报送材料不全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通知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原件退回。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出让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须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表》,同时向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增报正式签订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副本和出让地块登记卡复印件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9日颁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总共有十二条,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不只是有这个暂行规定吗,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也有规定,所以比较复杂,也比较难以理解,如果大家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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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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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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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有个同学的弟弟,最近被人拜托暂时保管一片土地,由于没有类似经验,想问下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方法
[律师回复] 另外,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方法还有以下补充: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
现在看到很多的地方进行划拨土地,进行全面性的改革,那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你好,改革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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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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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朋友想去租一片地发展种植业,在以往土地租赁是发生纠纷的很多,所以我们想问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的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内容有: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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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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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转卖划拨的土地,我想帮忙问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2、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 以上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内容,请采纳。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需要的资料是什么?要去办理相关的事情,需要了解一下要带什么、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出让方式
  招拍挂出让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
  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如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中低价位商品房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文件,违约将追究责任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范》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已经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条件写入地方土地出让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土地公开出让。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有条件地方将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参与招拍挂可提前申请
  《规范》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如有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某个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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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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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管理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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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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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涉及地上建设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等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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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是怎样管理的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发[1989]38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缴款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需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  
第四条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地提取业务费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出让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上交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权所用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  
第六条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不论上交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出让金,必需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交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上述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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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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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发[1989]38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缴款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需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  
第四条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地提取业务费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出让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上交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权所用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  
第六条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不论上交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出让金,必需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交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上述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我现在在学习法律,遇到一个问题不会回答,所以问下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管辖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管辖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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