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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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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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时,会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之间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无理由、无征兆的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不合理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同样的,我们在辞职时,可以预先通知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就会在一段时间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是律图为您整理的关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知识。

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时,会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之间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无理由、无征兆的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不合理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同样的,我们在辞职时,可以预先通知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就会在一段时间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是律图为您整理的关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知识。

一、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即时解除合同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过预先通知对方的方式,在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1、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又称预告辞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又称预告辞退。除此之外,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还包括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人员的经济性裁员。由于经济性裁员的特殊性,笔者在此不再进行论述。

2、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义

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与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之前必须经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进行预告,并经过一定的预告期之后,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同时就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如前所述,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和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非过错性解除,它适用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既然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过预告程序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通过预告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重新获得劳动的机会,保障其劳动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同样,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通过预告程序解除合同,一方面可以使用人单位重新招用员工,充分实现其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劳动者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做相应的准备。

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法考察

国外的劳动立法历史比较悠久,经过了劳资双方的长期斗争,劳动立法也比较完善,在预告解除制度的规定方面也比较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在很多方面都值得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借鉴。

1、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

国外劳动立法将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权益进行平等地保护,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自由。如英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因单方面通知而终止。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的通知,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通知可以是口头的,通知期满后,合同即终止。

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等保护和对劳动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

2、单方预告解除主要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通过前面对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分析,我们可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单方即时解除的劳动合同可适用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非过错性解除,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那些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因此,国外劳动立法大都规定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

根据民法典原理,合同签定之后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约束力,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如没有法定的情形,则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解除。但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流动性,保障劳动的自由,法律又应当允许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律在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设置必要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来进行限制。由于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预告。

但不同性质的劳动合同和不同当事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意义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国外劳动立法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合同主体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限。

4、规定了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时间

很多国外的劳动立法中规定了在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给予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时间。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要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在预告期内,必须给劳动者留有必要的时间以寻找新工作。这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现其劳动权有着特别的意义。

当您决定更换工作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聘您时,都应当先通知对方,与对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到达改时间点,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通过预先通知对方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可以保证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有一个过渡期去安排交接的事宜,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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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一方: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用人单位违法不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可以直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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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有特殊情况立即走可扣工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即可以扣工资。但是无故单位拖欠工资的,也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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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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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没买社保又没签订劳动合同又被开除怎么办?
[律师回复] 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交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五种保险,这五种是强制的。如果公司不交保险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缴,相关部门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并且影响到公司的一些年审。如果公司不给你们交保险,你们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是免费的。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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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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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就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1.按照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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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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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纪律是职工在集体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教育,或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如果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后,职工仍然不改正错误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主要指: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遭受损失;,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盗窃,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职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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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六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国营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般给予3个月到1年的医疗期限。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根据不同病情适当延长,对于医疗期满以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经营者的权威,帮助企业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职权,也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职工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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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合同上班,现在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当天通知第二天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当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当天通知第二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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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的房子现在被政府占用了,需要去办理拆迁了,签订了一份合同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立即废除吗
[律师回复] 目前的拆迁有二种,一是开发商为牟利而拆迁,属私;二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而拆迁,属公。我认为,拆迁无论属私还是属公,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都应当立即废除。

开发商为牟利而拆迁,有关拆迁补偿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平等和自愿的协商,不应当由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政府硬要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属于滥用公共权力,而且有悖于合同法有关“平等、自愿和公正”的原则。从情理上看,开发商进行拆迁,政府制定补偿标准;那么, 被拆迁人要买开发商的房屋,政府为什么不制定房屋价格标准呢?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呢?公正何在?由此可见,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开发商进行拆迁,政府不应当制定拆迁补偿标准,那么,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拆迁,是否可以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呢?回答是:政府同样不可以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有权征用公民或者法人的财产, 但要给予足额的补偿。而“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与“足额的补偿”不是一回事。因为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统一的,而每家房屋的情况是不同的;装修也是不同的,怎么能用统一标准呢?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对院内空地不予补偿,与物权法有关“足额补偿”的规定也是相违背的。所谓“足额补偿”就是“有损必补”。独院主人(被拆迁人)对院内空地享有使用权,而拆迁使被拆迁人丧失了对院内空地的使用权,这就是损失。既然有损失,应当有补偿,否则不能称之为“足额补偿”,而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与物权法的“足额补偿”相悖。另外,开发商或者政府的拆迁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为了要得到被拆迁人的房屋,因此,对房屋进行补偿,对院内空地不予补偿,可谓本末倒置。可见,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对院内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是十分荒唐的。由此得出结论: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立即废除。

有人说,对于开发商进行的拆迁,被拆迁人可以按市场价格得以补偿;而对于政府因公共利益进行拆迁,被拆迁人就不能得到与开发商进行拆迁时一样的补偿。这是毫无道理的。假如开发商拆除你的房屋,给你100万元的补偿;而政府为公共利益拆除你同样的房屋,只能给你90万元的补偿。那么,对于你来说,不是损失了10万元吗?根据物权法“足额补偿”的规定,即“有损必补”,那么,你所损失的10万元应当由拆除你房屋的政府来补偿,否则,有悖于物权法“足额补偿”的规定。也就是说,开发商的拆迁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不应当有差别,否则,无法保障对被拆迁人的“足额补偿”。因此,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立即废除。


从逻辑上看,拆迁补偿标准与允许对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规定相矛盾。既然允许协商,政府就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从法律角度考察,拆迁补偿标准与物权法有关“足额补偿”的规定相悖。从市场价格变化来分析,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常常滞后于市场价格变化,有的拆迁补偿标准多年不变,往往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而对拆迁人有利。而且,政府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常常诱发拆迁人敢于肆无忌惮地对被拆迁人进行暴力拆迁,因为暴力拆迁的结果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赔偿,暴力拆迁的代价远远小于协商所支付的代价。拆迁人何乐而不为呢?政府得到的是辉煌的政绩,失去的是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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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
凡是发现了约定不明确,或者是有遗漏变更的情况,就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仔细阅读相关的合同款项,如果发现了有需要补充的内容,那么就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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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定历史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是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依法申请和准许开始整顿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
(2)用人单位近营状况恶化,发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
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患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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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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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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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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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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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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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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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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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立即离职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缴社保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扩展资料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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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订立的合同是通过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并且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2、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4、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合同。5、合同内容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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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姐姐买了一套新房子,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现在后悔了想要解除合同,哪些情况可以废除购房合同?
[律师回复]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1、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购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定条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的,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总之,综合起来出现下列情况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形。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要约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以及在超过约定期限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后,购房者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此时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发出催告通知,如果开发商超过3个月还不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就可以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前面曾经提到过,开发商在预售房屋的时候,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尤其是要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对外预售房屋属于违规操作,其与购房者签署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无效的购房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即购房者应当腾空房屋或者与开发商解除期房合同,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交付的房款及其利息返还给购房者。上述情况不包括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开发商退还购房款。从实践上来看,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
①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②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在实际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因为购房者对开发商存有欺诈的故意与欺诈事实的举证比较困难。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章认可。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变更设计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告知变更设计规划的事实。如果变更设计规划影响到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购房者是有退房的权利的。开发商此时应当向购房者返还购房款,并且支付利息。
(5)无法得到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一般的情况下,都在购房合同中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有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购房者未能取得银行商业贷款,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即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开发商也应当将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予以返还。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超过一年以上仍然无法得到产权证,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并且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者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对此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并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项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如果开发商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购房人是不能要求退房的,如果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但在实践中,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很少会去选择退房,此时选择开发商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会对购房者更有利,更何况是在房价上涨幅度较大的时期。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但在外地房地产市场,开发商承建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出现上述情况,开发商是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的,亦无法按约定的交房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此时,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支持的。但是,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或房内噪声大,影响购房者身体健康和居住的情况等。
(10)开发商把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又将房子抵押给他人,或直接将房屋又出售给第三人,购房者在查明情况属实后,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且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以及违约责任。
我同事昨天被开除的,我们老板的办事效率实在是太高了,咨询下员工即辞即走可以扣代通知金吗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有代通知金一说,劳动者无需缴纳。劳动者即辞即走,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可否不立即开除,而是开除公职,留用查看两年
[律师回复]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或者自动离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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