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司法鉴定质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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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什么是司法鉴定质询,司法鉴定质询又有什么意义呢?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中,其鉴定和结论必须在法庭上那经过质询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公开和透明是他的特点,是为了更加公正的进行审判和取证,司法鉴定质询需要鉴定技术员到法庭回答法官及当事双方代理人的问题后证据方能生效。

中国法院司法鉴定质询是什么?

什么是司法鉴定质询,司法鉴定质询又有什么意义呢?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中,其鉴定和结论必须在法庭上那经过质询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公开和透明是他的特点,是为了更加公正的进行审判和取证,司法鉴定质询需要鉴定技术员到法庭回答法官及当事双方代理人的问题后证据方能生效。

一、关于鉴定中的听证工作

目前,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对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多数案件都能靠自身配备的技术力量予以完成。而财物类鉴定、其他专业门类鉴定等,则要组织社会上具备资级的专业机构来进行。在鉴定实践中,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占较大比例,成为各方当事人、社会上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有的法医学鉴定案件,一方当事人就是省级专家权威;有的财产评估案件,数千万元的标的,两个评后机构结论差额高达60%左右。为了尊重客观事实,防止疏漏,尽可能多地搜集原始证据和合理意见,使得在法庭上对鉴定进行质询的各方面人员,提前以积极的姿态介入,我们独创了在正式鉴定报告下发前,在鉴定工作的后期,向各方面人员下发征求意见听证稿的工作做法,从99年试行至今,司法效果和社会反映良好。

征求意见听证稿,就是主办的鉴定、评估式测试机构,在独立客观完成勘验、询问、调查,并经法定技术人员案件讨论研究之后,出具完整的鉴定报告初稿,结构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但不加盖印章,不发生效力。在发给各方面人员时另附案件,写明对征求意见听证稿所引用或依据的资料、证据等进行查询、质证。注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送来书面意见,愈期不提书面意见的视为该阶段放弃听证权利。主办机构收到各方面的书面意见后,认为还有召开听证会的必要可即向法院鉴定机构提出建议;或法院鉴定机构认为还有召开听证会必要的,可安排召开各方人民参加的听证会一方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的,作为特殊情况办理,主办机构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逐方面逐条地最后做出书面答复意见,并对征求意见听证稿进行勘误修改。同时,对整个听证活动的程序和实体记录在卷。

二、关于法庭上的质询工作

由主办鉴定机构通过法院鉴定组织部门送交法院业务庭的正式鉴定报告,有以下几部分内容:(1)按照行业规定的结果报告、技术报告、资质复印件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2)案件有关各方面人员对原征求意见听证稿所提书面意见的复印件;主办机构逐方面逐条的书面答复材料。(3)鉴定听证记事材料。主办机构记叙鉴定中以听证为重点的从受理到出正式报告的分层次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进程。以上后两部分材料的附加,是我们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与各主办机构取得共识,根据司法鉴定案件的特点,突破创新了有关行业规范的文本格式。在实践中,对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平息当事人讼累、增加工作透明度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业务庭组织的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的质询时,主办鉴定机构的责任鉴定人、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刑事案件的公诉人及被告人均应到庭。主办机构的负责人、法庭司法鉴定部门的组织人,原则上也应到庭旁听,以便于了解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此时,主办机构的责任鉴定人、法院合议庭、各方当事人均持有一套完整的正式鉴定报告书。鉴定人在庭上应依法宣读鉴定结论,回答合议庭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具体的异议意见,并负举证责任。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结论质询后,合议庭认为存在部分错、漏,但经修改、补充可以采信的,应退回主办机构限期修改、补充。当事人异议很大,提出重新鉴定,合议庭也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将原鉴定报上一级法院司法鉴定部门重新组织鉴定。

在鉴定实践中,由于一些案件专业技术性强,当事人提出聘请社会专业人员为其技术顾问,在鉴定听证和法庭质询两个阶段到场发表意见,维护他方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种要求完全可以允许的。一是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专业人员之间的抗辩勾通比较容易。当事人对自己聘请的技术顾问息论意见更易接受;同时对主办机构鉴定人的工作也是一种督促。三是符合国外发达国家建立的鉴定辅助人制度作法。鉴定辅助人是指在诉讼中帮助当事人实现与鉴定有关的权利的人,也称为技术顾问或专家辅助人。

三、借鉴国外法庭质询的思考

近三年来,通过上述鉴定中的听证和法庭上对鉴定质询的作法,笔者所在的中级法院技术部门,在先后组织进行各类司法鉴定的四百余条案件中,据初步统计,通过鉴定听证活动后,有50%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而30%的当事人通过主办机构书面答复、听证会上解释等形式,表示理解接受了征求意见听证稿。有15%的案件当事人的异议有一定道理和根据,主办机构对疏漏之处进行了修改。在业务庭组织的法庭上对鉴定结论的质询中,剩余5%的案件,或当事人坚持异议,或合议庭提出问题,有2%的案件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的角度和结论有所变化,但没有出现确定原鉴定结论是错案之情况。上述司法鉴定案件98%为业务庭和当事人接受,2%做了重鉴有些变动,应当说司法效果和社会效应是比较好的。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法制建设及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向国际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法官委托鉴定制度。按照这种制度,鉴定与否和鉴定人员都是由法官决定和聘请的。鉴定人不能从当事人那里得到任何好处,只对法院和法官负责,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性。我国法院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制度并加以改进。英美法系国家是当事人委托鉴定机制下的对立鉴定制度。即各方当事人自己聘请鉴定人,都出庭作证。法庭上法官通过对各方的提问,以及几方之间的交叉询问,从而确定采信那一方的意见。这一机制的积极因素是能通过竞争与对立制约,来促进鉴定工作的质量并更全面的提示案件的真相。但上述两种鉴定制度都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完全照抄照搬已不适应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情况。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司法鉴定质询的看法了,中国现今的司法鉴定质询还不够严谨,未来在这一方面还会有长足的进步和改变。鉴定人员出庭率低、效应发挥不足以及收费混乱都是当今社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因此中国在这一方面还有极大的进步空间,可以像国外法庭学习,弥补自身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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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承包的建筑工程,马上要开工了。不知道质量上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包括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施工质量鉴定
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一是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施工质量鉴定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准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而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发生方式 质量纠纷的工程项目,其方施工质量验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优良工程,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验收资料都无法采信,要鉴定一项工程完全合格几乎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异议的部分加以确认,将方式 质量的异议范围尽可能缩小,并由双方约定检测的方法。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工程鉴定,确定是否合格
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时,还要注意鉴定的时效性问题。《方式 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竣工后多长时间以内,一般理解应该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质量纠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的,更有烂尾工程因纠纷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标随时间会发生变化。几何量如钢筋间距、结构构件尺寸、混凝土蜂窝等一般不随时间变化:混凝土、钢筋、沙浆等材料强度一般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而砌体、混凝土的裂缝。钢筋的锈蚀(屋盖没有完工、粉刷层未作)则与时间有很大的关系。
(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他问题,如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涉出来。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的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规范、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施工图纸审查、消防审查和规划审查等是在设计图纸补正式采用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旨在提高设计质量。由审查单位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内容反馈给原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带有指导性的建设性,设计单位并不需要为设计欠缺承担责任。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是一种责任追究。尽管两者依据相同的国家设计规范,但在具体条文的掌握上应有所区别。规划、勘察设计图纸审查。除了对强制性条文须完全符合外,出于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以建议条文也可以从严要求;但对于司法鉴定,没有明显违反设计规范,一般就不应视为过错。
(三)成品质量鉴定
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确定责任人,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找出具体的原因成为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适用标准是一个值的探讨的问题。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鉴定标准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善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所以宜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做为鉴定的依据。
(四)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1.鉴定的一般方法。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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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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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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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测是此类鉴定工作的重要方法,不同的是检测方法有时会带来不同的鉴定结果。一般并不需要进行所有项目的检测,一个建筑物要测试哪些内容,需要由鉴定人员视工程的复杂程度、资料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房屋的现状和委托鉴定的目的而定,鉴定规范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现场检测不仅费钱费时,有些检测项目检测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还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检测的内容、范围和数量必须在开始前向当事方提出来,通过质证的方式明确。检测工作必须遵循“必须、够用”、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定量与定性结合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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