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79条关于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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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许多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79条中有一条规定中写明,对于一些已经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案件,对会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当对方做出做出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我们可以根据刑诉法79条中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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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许多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79条中有一条规定中写明,对于一些已经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案件,对会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当对方做出做出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我们可以根据刑诉法79条中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同时列举了五种情形。该条表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样三个条件。然而刑诉法第69条、75条以及79条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予以逮捕。可是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一个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在刑法条文中最高刑都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如危险驾驶罪。但是此类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了刑诉法69条、75条的规定,此时是否适用刑诉法第79条的规定。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一方面认为,刑诉法 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逮捕情形。

对于虽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也必须同时符合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一般逮捕条件。因为逮捕作为刑诉法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任意扩大逮捕的适用范围。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意见建议,违反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据69条、75条的规定没收保证金或责令具结悔过、变更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建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还可以在以后的法庭庭审认定中,把此类违反规定情节作为一个“从重情节”对待,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另一方面则认为,不适用刑诉法 79条,直接适用刑诉法69条、75条的规定即可。

此种意见认为刑诉法79条是一个常规条款,刑诉法69条、75条是个特殊条款,常规条款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而对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受常规条款关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条件的限制,此时应适用刑诉法69条、75条是特殊条款。如果认为采取逮捕措施的必须适用刑诉法79条规定,则不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达不到徒刑以上刑罚,无论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有多么严重,只是因为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而被永远排除在适用逮捕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此,则刑诉法第69条和75条的规定将几乎失去意义。

第一种意见从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着眼,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等其它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这三个逮捕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那些法定最高刑低于徒刑的刑罚,因为与逮捕条件之一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匹配,所以,法定最高刑低于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如何都不可适用。而第二种意见是从刑诉法第69条、75条的规定出发,对那些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法定最高刑怎样,只要违反了这两个法条的规定,都可以适用逮捕的条件

其实这项规定最根本的意义就是为了预防发生一些破坏社会治安的危险行为,为了保障违法案件能够顺利审判完毕的,对于可能会出现的犯罪行为,我们一定要采取逮捕方式,确保社会治安。希望以上的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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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79条规定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同时列举了五种情形。该条表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样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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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逮捕条文规定的逮捕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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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适用具体前提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适用具体条件是指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1.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2.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第二.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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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适用具体要求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适用具体条件是指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1.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2.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第二.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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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逮捕的情形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等;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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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适用于逮捕程序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适用,与撤销缓刑不冲突
首先,批准逮捕与撤销缓刑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决定适用;撤销缓刑是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缓刑决定、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的裁判行为。  
其次,将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要求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如果属于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要经审判,对新罪名作出判决,并确定数罪并罚时应当执行的刑罚,待判决生效后方能收监执行刑罚。未经审判,新罪名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撤销缓刑决定的法律条件,不存在收监的依据。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犯罪都要经过侦查、和审判,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能代替人民行使撤销缓刑决定的权力,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人民也不能代行侦查、职能将犯罪分子予以羁押。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再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在新罪判决确定前要求或者代替以缓刑决定未被撤销的前罪判决为依据将犯罪嫌疑人收监;同样也不能以未经审判确定的新罪为依据直接撤销缓刑决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联合作出的《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并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还应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仍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撤销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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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适用逮捕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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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适用于逮捕程序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适用,与撤销缓刑不冲突
首先,批准逮捕与撤销缓刑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决定适用;撤销缓刑是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缓刑决定、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的裁判行为。  
其次,将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要求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如果属于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要经审判,对新罪名作出判决,并确定数罪并罚时应当执行的刑罚,待判决生效后方能收监执行刑罚。未经审判,新罪名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撤销缓刑决定的法律条件,不存在收监的依据。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犯罪都要经过侦查、和审判,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能代替人民行使撤销缓刑决定的权力,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人民也不能代行侦查、职能将犯罪分子予以羁押。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再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在新罪判决确定前要求或者代替以缓刑决定未被撤销的前罪判决为依据将犯罪嫌疑人收监;同样也不能以未经审判确定的新罪为依据直接撤销缓刑决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联合作出的《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并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还应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仍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撤销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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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律师回复]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包括: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包括以下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应当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包括: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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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条件是什么,逮捕是多长时间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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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其中就包括逮捕。逮捕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那么,适用逮捕的条件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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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逮捕,属于刑事拘留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和拘留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 1、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 2、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察的人依法暂时扣押,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 刑事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批准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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