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应否仲裁前置?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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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劳动者在对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结果不满后,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但是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不会被受理。劳动仲裁是指由仲裁的相关负责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处理。当然也会有出现一些仲裁无效的情况,已经在相关法律中也说明,那么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应否仲裁前置等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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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对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结果不满后,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但是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不会被受理。劳动仲裁是指由仲裁的相关负责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处理。当然也会有出现一些仲裁无效的情况,已经在相关法律中也说明,那么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应否仲裁前置等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两种程序的效力优先

作为民事纠纷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劳动仲裁,或在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该裁决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05]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经告知后不申请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动关系的存否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对该仲裁机构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我们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在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相关的部门提出劳动仲裁,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也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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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是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具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表面看来,它是要求当事人举证,其实是授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和判断,从而对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明确:“根据 《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基于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调查核实,责令单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证明劳动关系有关的材料等,进而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另外,即使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不提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主动审核调查,以防当事人双方合伙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二是正确理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法律授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争议具有确认权。不过,并非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由其处理,正如前述,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作出确认;其他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确认,如请求给付工资时所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
三是及时保护受伤害职工权益之所需。对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准工伤案件,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资双方的关系进行确认,再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正常时间约1年;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利用职权调查核实,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做出因工负伤的决定,
显然会为受伤害职工维权省去约1年的时间,这样可以避免多余诉累给受伤害职工带来更大伤害。受伤害职工本来不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分行使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职权,否则,即使劳动者提供了真实劳动合同、工资凭证等,只要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就让其走仲裁程序,也实在有悖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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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地在哪
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机构也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是和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了争议,那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是选择仲裁的话,是公司支付的某些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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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申请书
[律师回复] 养老保险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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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一家工厂遭遇了一次工伤,他现在很吃亏,所以我想知道,工伤待遇仲裁裁定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啊?
[律师回复] 工伤索赔在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情形下,劳动仲裁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八级伤残的赔偿金额肯定超过上述金额,应当不是终局裁决。
工伤八级伤残赔偿项目: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住院)、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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