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497人
专家导读 我国对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犯罪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这类违法案件进行相应的依法处理。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该积极的进行上报。那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相应的解答。
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对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犯罪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这类违法案件进行相应的依法处理。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该积极的进行上报。那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是指厅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本机关案件调查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依照行业规范,对所属会员予以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但是,行业协会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移送本机关处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调查部门,是指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能够产生影响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由省厅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第五条案件调查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六条案件调查部门立案并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七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本部门的厅领导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3日。

第八条厅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当以书面审核为主。但是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等方式,还可以会同案件调查部门联合调查取证。

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对案件审核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案件调查部门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调查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重新调查补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重新调查补证期间,审核时限终止;

(四)对需要案件调查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建议其补充或补办,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时限为10日。补充、补办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修正;

(六)对办案程序违法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纠正;

(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移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九)对情节复杂的,或拟对行为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或对机构停止执业处罚的,建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完毕,除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填写主要意见外,还应当写出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挡,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调查部门。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建议,对案件进行补证、补充或补办、修正、纠正后,将案件送法制工作部门复审。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部门对法制工作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工作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部门对复审复核仍有异议的,由法制工作部门报送分管本部门的厅领导决定;分管法制工作部门的厅领导与分管案件调查部门的厅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由厅长决定或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案件调查部门对听证后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发。

处罚决定书由案件调查部门负责制作、送达和执行,并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七)、(八)项审核建议处理的案件,其案件移送、案件撤销文书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登记编号。

第十七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案件调查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材料由案件调查部门整理归档,案件审核材料由法制工作部门整理归档。

案件审核材料卷宗包括:

(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报告;

(四)案件修正、纠正、补正情况摘要;

(五)案件复审、复核情况摘要;

(六)结案审批表;

(七)处罚决定书或者案件移送、案件撤销文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因法制工作部门审核错误,导致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的,依照省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国法律对行政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犯罪事实难以认定的。进行相应的法务部门予以处理。案件惩罚力度较大的,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备案后进行相应的处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5.5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键咨询
  • 140****33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2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4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4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6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67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7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2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8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8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1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8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理部门。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制度是怎样的?
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国家制度。在中国,我们在行政执法办案中,难免会遇到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情况,那么执法人员在办案的时候应当如何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呢?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制度是怎样的?接下来,有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吧!
10w+浏览
行政类
我们公司的主管工资很高,最近因为涉嫌偷税漏税被抓住,罚款了1万,请问一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的种类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按日处罚制度是什么?
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等,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0w+浏览
最近我们区里证准备开展执法事项公示等工作的,要起草文件,所以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内容一般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物价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 执法主体。公示市物价局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价格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 执法权限。公示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 执法程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物价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 网络平台。
(1)市物价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2)物价局相关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价格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市物价局大厅、信息公开栏等,公示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物价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 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 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物价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 市物价局检查所负责编制市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市物价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和审核后公示;
(四) 市物价局综合信息科负责公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 市物价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 公开时限。
(1)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市物价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市物价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 公开期限。市物价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物价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价格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物价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价格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价格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物价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价格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价格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物价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物价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2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现在被相关的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处罚中的回避制度是如何制定的?
回避制度是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制度,办案人员是与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关系的调查人员都应该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调查。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私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上级批准之后,方可回避,对本事件的调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有一个同学听说做错事情被举报了,现在要立案审查了,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制度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需要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制度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全部材料进行初审,

审工作自接到报送案件之日起
3
日内审毕。初审结果如下:

(一)对案件材料不齐全的,责成案件承办构补正或纠正;

(二)对案件材料齐全的,提交审委会审议。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
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
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听证范围的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案件
责令停产停业的;
2
、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
1000
元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罚款超过
10000
元的。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审委会人员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
系或其它关系,应当回避或书面申请回避。


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
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
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
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
补证或者纠正。



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对各种意见应如
实记录。处理意见作出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上签
字。



审委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
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审委会应充分听取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审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
15
日内组
织听证。听证会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
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审委会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3

内,应持有关情况和笔录报送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
行审议。



局长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
有关的处理决定书,并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上报备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第二条规定,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四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0w+浏览
行政类
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公司最近被行政处罚了,哪些机构可以管理这些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2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