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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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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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治社会时时刻刻的都在提醒着我们,如果遇到了损害自己的事情时候就要随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抗,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不要受到损害。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后会有一些不平等条约,这时我们相解除合同,那么诉讼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
诉讼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

法治社会时时刻刻的都在提醒着我们,如果遇到了损害自己的事情时候就要随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抗,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不要受到损害。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后会有一些不平等条约,这时我们相解除合同,那么诉讼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

诉讼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

根本违约对于解除权的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其固然是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其更是对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重要限制。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达到根本违约的,合同解除;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合同不能解除。因当事人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可能与人民法院的认识存在差异,故人民法院负有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

(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对合同相对方提起的合同解除之诉的释明义务

因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提起合同解除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经法院审查查明,违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有两种:一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是对原告释明,让其改变诉讼请求,如追究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再行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无限制的、频繁的合同解除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又是对交易安全的巨大威胁。

(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对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的释明义务

因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管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支持其诉讼请求呢?笔者认为,如果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时,人民法院不宜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应当对当事人释明令其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如果继续履行对于违约方来说不可能或非常艰难,就只有解除合同而不能选择继续履行。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一房二卖的情况。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两个买受人,两人均已经交付房款并且后来的买受人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第一买受人提起诉讼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大体有两种审理思路:

一是可以支持,因为出卖人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是认为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当向其释明,令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出卖人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无法继续履行。如果当事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交付房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支持?

人民法院大体也有两种审理思路:一是认为当事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可以支持,主张交付房屋的请求应予驳回;

二是当事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支持,应当向其释明,令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守约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取违约金而是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即取得所购房屋。因此,单纯地主张违约金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利益;其次,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根本违约而不解除合同的话,则只能导致守约方的诉累,因为守约方在获得违约金后依然受合同的约束,依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对违约方明显是不利的,并且由于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守约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履行,故最终守约方还是要提起合同解除之诉;守约方提起合同解除之诉对守约方来说并不会造成损失(如果说有损失的话,最多是想要的特定物不能得到),因为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该损失是与违约金大体相当的。如果将违约金条款视为结算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的话,则两者是一致的。 而且,将违约金条款作为结算条款对于守约方而言是有利的,因为作为结算条款时,其是计算损失的依据,违约方不能请求人民法院调整,但是如果作为违约金条款计算损失时,违约方可以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

我们都知道解除合同的原因无非就是签合同后对合同里的某些条款不满意,认为其条例损害了我们的利益,然而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是要赔偿对方的损失的,但是诉讼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大家可以随时参考上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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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诉讼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因为其中一方违约,那么守约方是可以享有解除权,违约方没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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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一下一般来说提起诉讼解除合同是明示违约吗?我的一个亲戚最近申请了解除合同,要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可以。但是要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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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某机械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对方违规并没按合同的约定执行,无奈之下打算起诉,就想问问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解除合同提起什么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就整理了一些关于解除合同提起什么诉讼这方面的知识,供参考!
《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送达被告即发生合同解除效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中不认可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同时也赋予了另一方即相对人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为了尽快确定双方之间不稳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又对相对人行使异议权做出了期间限制,对于这一期间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异议期间,二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应当适用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间。被告在收到原告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时间内,直至原告起诉时,对该通知书置之不理,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异议权消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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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约金能提前解除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拾同勘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5项实际上是指法律另外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法》第410条恰恰是对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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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违约谁先提出解除合同吗?
谁先违约谁先提出解除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对于违约方来说的话本身就是属于过错方,所以没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其中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是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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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都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实际租房过程中,房东也会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法律上,押金一般应理解为保证房屋及家具完好的保证金,它和违约金是两回事,不能直接将押金认定为提前解约的违约金。下面由中顾法律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违约金应予明确: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遵循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哪一方提出的损失数额,都必须自行举证加以证明。因此对于租赁合同解约的实际损失,可能面临举证难的情况,损失数额难以确定。违约金的《合同法》规定: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解除合同可提前约定租客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金的,首先想到的办法应当提前与房东协商,与房东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和房东协商不一致的,以下几种情形,租客也是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1、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某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譬如租房是为了便利工作生活,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很可能需要另外租房居住。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就可以事先和出租方约定,一旦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找到适合的人转租,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应当办理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这些手续。除上述手续之外,提前解约还应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对于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如何、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加以明确。不管解除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文件,则需要单方发出书面文件。提出解约的一方,应书面告知对方,尤其是承租人准备搬离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解约及搬离的时间,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更高额的赔偿。作为守约方,在得到对方要解约的告知后,可以向对方发送相应的催告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告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提讼。上述书面文件,对于审理时判断哪一方构成违约、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以及相应的损失该如何计算,都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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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为条件,如果一方失信或委托方不再需要受托方办理委托事宜,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虽然赋予委托人和受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在委托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仍以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处理原则,即以双方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为认定是否存在违约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理由不再需要咨询公司办理委托事项,依法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但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咨询公司的过错,你公司则应依照合同约定赔偿相应损失。相反,如果你公司解除合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依法仍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如何做到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某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譬如租房是为了便利工作生活,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很可能需要另外租房居住。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就可以事先和出租方约定,一旦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找到适合的人转让,想提前解除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如果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合同的条件,找到新的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提出解约的一方,应书面告知对方,尤其是承租人准备搬离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解约及搬离的时间,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更高额的赔偿。作为守约方,在得到对方要解约的告知后,可以向对方发送相应的催告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告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提讼。如果没有和合同当事人另一方商议好,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就是要赔偿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了直接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直接的损失是现在可见的费用得支出,即财产的损失,而间接的损失就是未来遇见的一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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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某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譬如租房是为了便利工作生活,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很可能需要另外租房居住。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就可以事先和出租方约定,一旦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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