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条文下的权益博弈

最新修订 |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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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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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电话:18358331739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以及其他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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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嘉兴的胡多兵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超800件案件,在债权债务领域经验丰富。在俞X与顾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胡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深入剖析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虽原告最终败诉,但案件处理展现了其深厚法律功底与专业素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条文下的权益博弈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俞X经房产中介介绍与顾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后,顾XX欲单方解除合同。俞X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过户并让被告支付中介费。被告则称合同未成立,不同意过户且原告无权主张中介费。

二、合同效力判定依据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此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房产为三人共有,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考量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合同仅有顾XX签字,金XX未签,顾XX反对,属法律上不能履行情形。原告称构成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均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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