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营企业家钱先生就遇到了大麻烦。2012-2013年期间,钱先生所在的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了一些虚假采购合同。先是向江西XX申请800万流动资金贷款,到期还款后又续贷800万,一直无力归还,还有680万本金未还。另外,钱先生明知装修工程合同已终止,仍用其向宜春市XX申请2000万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虽有部分偿还,但仍有巨额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和钱先生构成骗取贷款罪,这可把钱先生急坏了,他觉得这只是正常贷款,贷款材料虽有些不实,但主要材料是真实的,都是应银行要求提供的。
就在钱先生焦头烂额时,他找到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董爽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过超500件案件,在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董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证据。她发现,虽然钱先生提供了虚假合同,但贷款所需的三表、利润表、资产、财务报表都是真实的,且符合银行贷款标准。而且,钱先生在贷款过程中并非完全没有还款意愿和行动。
董律师抓住这些关键要点,从多个角度为钱先生辩护。她指出,这两笔贷款更应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因为钱先生提供虚假材料更多是应银行要求,且有一定的还款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法院采纳了董律师的部分意见,钱先生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法律指控时,要积极寻找证据漏洞,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起案例是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5-2016年,双方有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后,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两次结算后,食品公司仍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后就不再付款,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董律师依据合同法,提出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确认价格。法院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酌定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价格按4700元/吨计算。最终判决食品公司偿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这表明在合同纠纷中,交易习惯是确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第一,在贷款过程中,要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避免因虚假材料引发法律风险。即便应银行要求提供部分材料,也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签订合同要明确各项条款,包括价格、交货时间、结算方式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留交易记录,如签收单、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遇到法律纠纷不要慌张,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找到关键证据和辩护要点。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商业活动中遇到法律问题并不可怕,只要积极应对,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董爽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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