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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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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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30天之内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在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事故时,部分职工可能因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款,而忽略了本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职工对行使权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认知,导致本应可以取得的权力丧失,十分可惜。

二、申请工伤认定还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 :

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当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否则,其申请也可能不被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理》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工伤之后,是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的,能可以拿到更多的赔偿金,因此,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这个一定要清楚,如果超过了时效的话,那么对自己可能就会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对于大家来说是特别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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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待遇仲裁的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这个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算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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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叔叔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之后叔叔一直在养病。叔叔单位因想隐瞒事故,因此未给叔叔办理工伤认定,目前已经过了快半年了,叔叔因伤无法出去工作,如果现在追溯责任的话还可以吗?工伤待遇享受的诉讼时效一般多久?
[律师回复]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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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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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申诉时效参考如下,
一、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的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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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有哪些
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工伤认定书,如果做了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此外还有职工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住院期间的各项票据凭证,工伤造成职工死亡的,家属需要提供户口本及其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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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伤自己也买了保险,就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所有的材料都交上去很久了,我就想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多久到账,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工伤待遇审核递交之后两个月内到账。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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