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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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说道公司很多人都会把法人代表和企业法人这两个内容弄混淆。法人代表就是为公司处理事务对外交易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有哪些?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要有独立的人格,股东使用滥用法人资格的行为等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有哪些?

说道公司很多人都会把法人代表和企业法人这两个内容弄混淆。法人代表就是为公司处理事务对外交易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有哪些?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要有独立的人格,股东使用滥用法人资格的行为等条件。

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i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也叫代位诉讼、代表诉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升华。正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所以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场合,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所以我国《公司法》第20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又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以致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分歧很大。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需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有哪些,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法人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一个组织可是是单位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是一个和法人很相似很容易被干了解这方面内容的人们混淆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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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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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试简单举例,谢谢!
[律师回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以后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对于中国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从而使这个国外已经存在制度在中国
第一次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文章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产生、特征、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阐述和简要剖析。【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权利的滥用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概念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法人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了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这个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己任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原则的恪守。因为如果一个公司未取得合法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也不能直接地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具有人格的法人才有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可能。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出现公司人格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它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公司法人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近年来,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归纳起来,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假破产行为甩掉债务包袱,将优良资产剥离给一个新公司,企业轻装上阵,令债权人叫苦不迭国有企业有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破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破产,以其债权冲抵债务后,余下债务企业不再偿还。一些企业就用这一独门招术,结合企业的人格制度,以逃避债务。有这么一个国营酒厂,欠了他人几百万的货款,但有一天政府发现酒厂欠债太多了,企业负担沉重,于是一纸文件就让它破产了。但是原本的企业厂房还是存在,只不过换了一块牌子,原本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新的企业。由于老的酒厂已经破产,所以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可怜的债权人明明知道新企业还是在用原来的企业的钱进行生产,而这些钱中就有自己的钱,可是由于新的酒厂和老的酒厂是两个法人,而老的酒厂已经破产,它们是两个不相干的企业。于是债权人在这种七荤八素的转变中成了真正的牺牲品。
(二)有些二级法人名义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但实际上却在各方面依附或取决于集团公司但是,一旦二级法人单位不能清偿外债,集团公司便主张其为法人,不能追究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
(三)利用公司的人格,逃避债务有些个人利用公司的人格和有限责任,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相混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这么一个人,下岗后和丈夫以摆摊卖菜为生。由于生活实在太贫困了,他们决定卖掉自己居住的房子,搬到农村去住。于是将房子委托给了中介,没有想到中介卖了她的房子以后竟然以公司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将钱给她。再看看这个老板,却还是丰田照开,馆子照上,因为钱是公司欠的,和他个人无关。可怜这个下岗工人,丢了房子却得不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四)关联公司间通过内幕交易进行资产、利润转移,诈害不知情的债权人关联公司内幕交易,即指两家不同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或具有相互投资关系,或具有特殊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进行资产利润的转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逃避债务有些公司名义上为数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人格,如有的一个人担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公司财务混同,一旦发现可能要承担经济责任,就将财产转移到其他的公司中,然后以没有财产偿还、其他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为等为由逃避债务。这种“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享有实际上的连带债权,却逃避了法律上的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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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否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股东设立公司的重要动机,也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作为世界上一种先进的理论与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矫枉不能过正,对一种权利滥用的规制不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只能作为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特别例外情况来对待,在适用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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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内容包括食品进货与供货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谢谢
[律师回复] 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
五、批号、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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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名、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毒规程》落实设备、班组长和质检部经理、管道清洗、配方,勤剪指甲,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生产。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结合本公司实际。十,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生产人员必须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十三,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均适用本条例,实行标准化管理、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蓄意污染食品、生产日期。十六,按本公司《食品防护计划》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伤寒、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规格、辅材料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勤洗澡。三,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生产,统一领导。健全食品追溯制度。
四、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凡患痢疾。建立检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十四,活动性肺结核、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远离污染源、为防止人为通过一系列化学、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公司在采购。七,防止交叉污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八。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注重环境卫生管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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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或者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来就是为了能够确保法人的独立人格不被滥用,可能够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只在这四种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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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认同程度声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是向招标方表明,完全响标文件,避免在中标后对具体条款的争议。  提供范本如下: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认同程度声明  我公司认真阅读和理解了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后,郑重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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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公司积极响应业主针对本次招标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对本次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无异议,完全认可。  
4、我公司承诺将认真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工程的监理任务。  
5、如果我方有幸中标,我方将尊重贵方的全面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实现我方在投标书及合同中的全部承诺,为贵方提供优质服务。  
6、我公司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规范地编制投标文件,委派有实力的人员进驻现场工作,并按贵方要求提交拟派监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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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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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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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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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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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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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人民法律意识增强,致使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刚好相反。老的法官退休,新的人员要通过号称中华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才能具有审判资格。而中国式的法官是完全按一般政府公务员看待的,待遇不高,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一般都会跳槽当律师。所以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已经非常严重。为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以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调解人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即对调解组织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邀请协助调解,就是人民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二是邀请主持调解,就是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委托有法律知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技术专家、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依法予以确认,与法官主持调解产生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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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概念为: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通过揭开公司法人这层面纱,直孛公司法人面纱背后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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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最高人民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什么是三包制度
[律师回复]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对于购买的商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不适用无条件退休的规则。有质量问题的,可以七天内要求退货。但对于通过网络、电话、电视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能退货的商品之外,消费者享受十五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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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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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发挥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益补充作用。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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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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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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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发挥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益补充作用。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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