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参加人应当有几个人?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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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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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参加人,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合议参加人应当有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以少数服从多数,同一人不能参加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审判员回避,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做出处理·意见。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参加人应当有几个人?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参加人,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合议参加人应当有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以少数服从多数,同一人不能参加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审判员回避,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做出处理·意见。

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同一人不能参加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程序。

所以,行政处罚审批人不能参加就他做出处罚决定争议案件的审理,如果此行政处罚案件不是此审批人作出的,他还是可以参加合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参加人,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合议决定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以及处理理由,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做出处罚决定书。制作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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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么?
当事人并不是必须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本人参加听证,参考行政强制中听证程序的规定以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听证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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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作为第三人,相关人员要求他必须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的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国土局查明,对该村民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复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是否与复议标的有利害关系是判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唯一法律标准,至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密切程度则不影响其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否则就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而可能是以申请人的身份重新申请一个新的行政复议。
  
(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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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怎样参加行政诉讼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第三人怎样参加行政诉讼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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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我现在想要进行行政复议,因为之前也没有接触过这方面的事情,就想知道对于有申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一)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具体情况: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相应的行政机关;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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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怎么参加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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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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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能申请回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能申请回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规定了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
3、的告知义务:一是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人民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在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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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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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第三人如何参加行政诉讼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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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为对地税局的收税方式有疑义,想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问下行政复议参加的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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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一)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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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相应的行政机关;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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