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中关于渎职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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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徇私舞弊等罪名要区别开来,不要混淆了。

新刑法中关于渎职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一、渎职罪罪名及详解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将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是想联系的,主体都是特殊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这类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利,但是他们却没有根据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来维护别人的利益,所以导致公私财产受损,甚至是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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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刑法渎职罪共有多少罪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14年新刑法渎职罪共有多少罪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下都属于罪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徇私枉法罪(原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1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99条第3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放纵罪(第411条)商检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招收公务员、学生罪(第418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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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规定渎职罪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刑法规定渎职罪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罪罪名及详解
一、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放纵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商检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的,将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
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
三、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
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你好律师,我闺蜜被检察院以渎职罪带走做调查了,请问什么是渎职罪?这个罪名严重吗?有什么惩罚 啊?
[律师回复] 对于您的疑问什么是渎职罪的解答是这样的:
渎职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渎职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的一般含义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成立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职守”可供其“玩忽”,不存在相应职权的,即使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合理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后必然会得出的结论。例如,罪犯甲正在疯狂地杀害妻子,警察Y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在完全能够履行职责时,并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县司法局长D因事率众路过现场,也未组织他人救助被害妇女,并不能认定警察Y和司法局长D都构成玩忽职守罪。警察Y因职务上的要求,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其在履行救助义务具有容易性、可能性的场合,拒不履行保护、救助义务,最后被害人死亡的,可以成立玩忽职守罪。但司法局长D的职责是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其不负有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也缺乏对抗罪犯的相应武器装备、手段,所以,不存在不救助被害人的“职守”,自然谈不上成立玩忽职守罪的问题。所以,判定其构成犯罪,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行为人享有相应的职权,但是其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的,才能构成渎职罪。渎职行为具体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大类型,所以,这里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讨论,其意义已经超越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具体的罪名本身。

如何认定职权被滥用

职权必须被滥用,才可能成立滥用职权型犯罪。职权的滥用,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换言之,任何无端行使职权、编造事实扩大职权范围,实质地、具体地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滥用职权。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进行市场管理过程中越权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例如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对合法经营者任意处以罚款;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放弃职责,故意不履行职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有时这四种行为方式交织在一起,难以分清,例如负责主管缉私工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受贿赂之后干预走私犯罪的查处,就同时具有超越职权、玩弄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的性质。正当执行职务,或者只是利用地位、条件实施与一般的职务权限无直接关联的行为,不是滥用职权。例如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管人员利用教育罪犯之机使用暴力猥亵妇女的,只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深夜巡逻的警察抢劫他人财物的,只应成立抢劫罪,都不构成本罪。

滥用职权行为,是否仅限于公开实施?换言之,秘密地任意行使职权行为,相对人对此无法认识,或者滥用行为从外形上不具备职权行使特征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值得研究。例如司法人员甲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未履行合法手续而秘密窃听乙的电话;技术监督人员丙为查处生产伪劣商品案件,未经批准秘密进入丁公司搜寻,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行为如果不被相对人所认识,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要行使职权,就需要对方根据权力者的意思有相应的行动,相对人不能认识的行为(例如警察的窃听行为),其不能作出相应的表示,滥用职权罪就不可能成立(意思压抑说)。还有观点认为,相对人没有作出必要的行为,职权行使的行为从外观上看难以判断,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外观必要说)。按照上述观点,甲、丙的行为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是,肯定说认为,相对人对职权行使是否有认识或者权力行使的外形如何都不重要。享有职权者客观上任意行使其职权,就属于滥用行为。因为相对人对权力行使即使没有认识,但其仍然要承担额外的义务或者自身权力行使会受到重大妨害;而滥用职权罪的立法依据之一就在于对容易侵害个人权利的公务员给予一定的限制。同时,普通公民如果事后知道公务员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违法、不正当行为,其对公务执行妥当性的信赖感仍然会受到侵害,所以,滥用职权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还是存在。因此,即使被害人对职权行使不能认识,但其权利被妨害的可能性也是完全存在的,甲、丙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该说,肯定说更为合理。

玩忽职守的具体认定

玩忽职守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然实施了部分职权行为,但从总体上看,行为违反职责规定,草率从事、粗心大意、敷衍塞责,或者任意蛮干、独断专行、违背客观规律胡乱指挥。因此,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需要注意,作为一种渎职犯罪,玩忽职守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一般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机关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具有玩忽职守性质的基本依据。一般来说,玩忽职守犯罪都是明显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定的,无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观过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例如,自诉人L向法院提出N有诽谤犯罪行为,要求追究N刑事责任。被告人H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接到控告材料后,安排刑庭审判员对自诉人提供的匿名信件、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在向本院院长汇报后,决定立案并对N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经重新鉴定,确认匿名信封上的字迹不是N书写,导致N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近3个月。对H能否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对此案,肯定说认为,被告人H在审查诽谤自诉案件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得到审查,指控的事实是否为N所为以及是否构成诽谤罪未得到查证,对N是否有逮捕必要未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即认定其涉嫌诽谤罪,并对N决定逮捕,致使其被错误羁押,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H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否定说主张,H身为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对告诉才处理的诽谤案件的证据材料,安排刑庭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有权进行司法鉴定的机关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为防止自诉案件被告人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经其和刑庭审判人员讨论,报本院院长同意并授权后,决定对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H在对该自诉案件立案到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没有违反职责义务。虽因原鉴定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导致后来的鉴定否定了原鉴定结论,从而使N被错误关押,也不能据此认定H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说,否定说是正确的,因为行为人虽然有相应的职责义务,但是在没有违反职责时,不应当成立渎职罪。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行使国家权力,在有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是难以避免的。在司法活动中,审判人员依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但有时却由于客观原因或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仍不能完全避免错捕、错判结果的发生。对于虽然发生错捕、错判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但行为人属依法行使职权,并未违反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不属于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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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罪主体司法解释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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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是公务人员,为了他女朋友滥用权力被抓,我想问下渎职犯罪刑期是多久? 对他未来影响大吗?
[律师回复] 你好,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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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学大一的新生,在刚刚开始预习刑法学课本内容是,对于渎职玩忽职守罪的相关内容并不是非常理解,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渎职玩忽职守罪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渎职玩忽职守罪可以区分为玩忽职守型和滥用职权型两种犯罪类型,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作为过失犯罪,其成立要求渎职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如“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等。如何认定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犯罪后果,关系到定罪量刑,意义重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如何理解和把握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
一、“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界定
  在犯罪后果的解释上,我国刑法历来坚持客观化的立场,主张犯罪构成中的物质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所谓间接损失;要求损失的认定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而不是基于大致推断。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失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于发生在经济领域中,这里的“重大损失”一般应理解为经济损失,对于犯罪行为同时造成政治上、外交上或其他方面不利影响的,一般不应作为定罪的条件,但可作为量刑情节对待。这里的经济损失应是指直接的灭失、损失,如债务人已依法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超过追诉期限,丧失追诉权;有证据证明国有单位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二、“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节点
  笔者认为,认定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应以起诉时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为准。在法院审理期间,即使有证据表明重大损失得以挽回的,也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犯罪性质,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控审分离原则,法院的审理活动应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如果提起公诉时行为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还未能挽回,行为人的行为即已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在检察机关起诉后采取措施追回损失,使国家的利益得到弥补,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定罪;
2.刑法规定国有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是为了惩治和约束国有单位人员的渎职行为,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只是表明渎职行为的严重性,宣判前损失挽回的事实也改变不了行为人行为的渎职性,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仍然存在;
3.如果以宣判前损失是否得到弥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则影响了刑事审判的确定性,使刑事判决结果变成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交易,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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