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和误工费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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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费和误工费的区别就是概念不一样,因为误工费是侵权人导致被伤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而劳务费的概念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一般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当中任职受雇佣而得到的报酬,是存在着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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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费误工费的区别是什么?

误工费和劳务费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的概念不同。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关于误工费证明法律规定是什么?

误工费证明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一般在意外伤害案件当中常见的是索赔误工费,但是劳务费是以完成相应的劳务活动才能获得报酬的,从概念来看,误工费其实就是当事人平日的正常工资所得,而劳务费是属于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根据当时的情况,不管是索赔劳务费或者是误工费,都有着相对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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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和误工费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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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劳务费区别是什么?
职工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的,如果自己没有责任,可以要求对方负全责,赔偿治疗费用,因为住院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对方也应该赔偿。那么,误工费和劳务费区别是什么?这两者是不同的费用,误工费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而劳务费是用工报酬,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做个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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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买房的误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房的误区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买房的误区
误区
一:买房直接一步到位
人都有惰性,希望一次性完成它,最后没有后续的调整变化。但是你知道通货膨胀吧,还有随着你工作的积累,你的收入实在增长的,社会在进步,你的需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等到那个时候,你应该回想着要换房子吧?现如今,你买房,记得要根据当下的需求和收入来,别被高额的贷款早早地压弯了腰。
误区
二:房产证写孩子名
家长买房更多的是为了孩子而买,很习惯的就在房产证上写下了孩子的姓名,反正这房子早晚都是孩子的,殊不知,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可能会以为问题:
1、当孩子能买房时首付比例提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反之,孩子名下有房,首付和贷款利率将随之增加,给买房提高了要求。
2、如果开征房产税,那么孩子婚后买家庭第二套房时也许会交房产税。
误区
三:提前还贷款
不管是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是等额本息的情况,我们都需要给一行付高额的利息,至少利率比存款利率高好几个点,等有钱了,要提前还贷,坦白说,不一定适合每个人,在贷款时享受了利率的折扣,有钱去做投资比提前还贷要合适的多,只要不贷款利率高就是赚的。
误区
四:等额本金优于等额本息
在相同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下,等额本金所需要要换的利息确实比等额本息少,请别忘了,等额本金在一开始偿还的本息额要比等额本息高很多,如果你前期偿还有压力的话,等额本金并不适合你。所以选择还款方式还是应该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
误区
五:赠与过户最省钱
很多人认为,相比买卖过户,赠与过户更加省钱,其实未必。赠与过户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
交易过户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如果房产“满五唯一”,则免征营业税和个税,显然要比赠与过户更省钱。
误区
六:买涨不买跌
买涨不买跌是大多数人的心理,希望在买入后涨,遇上跌了,就希望跌的更多,持续观望中,刚需购房者更需要做理性的判断。同时请将眼光放得长远,以十年为期可好?现在买了不一定涨,以后不一定跌。
误区
七:出手快,不考虑政策
你可以去研究,房价涨其实很有规律,国家在出台了相应政策后,房价多少都会涨,越干预越涨,如果你能好好研究政府出台的政策,可以帮你少交好多学费,而不是那么盲目的去进行投资或购买。
所以房价还是跟政府政策有很大关系,买房前每天看一点新闻,时刻了解实时政策,在政策鼓励而且放松的时候买,政策控制开始收严的时候密切观望。
误区
八:攒够钱再买
你一定对那张中国老太太和老太太买房的对比图不陌生吧?我们都习惯上等有足够的钱了再去买房,殊不知我们官方的方法向国家套到贷款的机会就是房贷了,你确定你要生生错过这个的机会吗?目前放贷利息相对低很多,你完全可以可以通过一些理财方式来cover银行贷款的利息,何乐而不为呢?
误区
九:人家炒房,我也跟风
你看着人家通过买房卖房赚了一波又一波,是不是也心动了?就贸贸然的加入炒房部
队,但是你不知道,房子卖出去没有那么容易的,其中的手续相当复杂,万一要是没有投资到合适的房产,你要转手出去就是难上加难了,那房子对你来说就是空中水泥,食之无味了。别炒房不成,成了房东。
误区
十:专家学者
别信专家,专家背后可能会有支持的人,来告诉我们这群相对比较弱势的人群来,这些不是专家,是砖家才对。专家永远都不会站在我们这边,他可能是那些背后利益集团的传声筒,来迷惑我们,与其相信专家,不如自己好好做调研。
误区十
一:信了眼花乱坠的广告
如果广告能信,那要这么多销售干嘛?千万别给开发商做的特别广告而上当,理性买房才是最好的。所以买房要到现场去实地调查、、分析,找可靠的专业人士请教,找老业主了解真实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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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申请的误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贷申请的误区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收入写的越高越好
收入证明并不是自己一厢情愿的以为开完就没事了,银行还是要进行审核的。所以并不是个人以为开的越高就越容易贷款成功。
一般来说,银行对贷款人月收入的要求为:每月收入是房贷月供至少两倍。收入直接影响了房贷额度,所以有些人觉得把月收入开的越高越好,这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当然也不是一味的实事求是,可以适当的高一点,但也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收入证明要与行业工资水平相符合,要与银行流水相符合,不能凭空乱填。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结合当地经济情况和自己工作类型,比如是一线城市的销售,在开收入证明的时候,可以将奖金绩效等一并列出,使收入看上去会更高一些;
(2)要和公司大小,经济情况符合,不能偏差太大,比如一个刚成立的小公司,月入好几万,审贷员可能就要着重审查你了。
2、证明越详细越好
很多人以为开收入证明就要把所有能放的东西都放上去,内容越详细越好,以作证明或者是隐藏收入不高的缺陷。其实不然,收入证明的信息不在多而在精,含金量越高的信息越能给贷款人加分。
重点突出可以证明你的个人重要信息和还款能力的信息即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职务、工资单、工龄、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及加盖公章。
除此之外,像一些股权、分红等信息也可以适当写进去,这样给自己的综合还款能力加分不少。
3、社保、公积金没用
有人觉得,开收入证明重点写清楚收入就可以了,社保、公积金这些都不太重要,要知道,社保公积金的缴存时间是你最好的工作时间证明。
对于城市里贷款买房或者提供贷款的银行来说,社保是政府的福利,稳定的社保和公积金就是一项非常有用的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社保和公积金缴存的时间越长,越有利于贷款的审批,而不是只有工资才能证明你的还贷能力和银行评估贷款风险。
4、自由职业者没有收入证明就不能贷款
现在贷款的人群中除了正常的上班族之外,还存在着一批自由职业者,他们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是自己创业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入情况没人能证明,那是不是意味着他们就无法贷款了呢?
当然不是,除了贷款者自己提供的收入证明,银行也有自己的评估方式,比如银行流水,所以要贷款者可以提前半年做一个合适的银行流水,向银行证明自己的实力。如果是自己创业者,则可以向银行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只要合格,同样可以成为你的收入证明和贷款证明。
不过,由于今年房贷利率政策收紧,部分城市银行对于还款人收入的审查变严,像一些因为没有稳定工作而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人,申请房贷难度相对较大,这点要注意。
5、收入达不到月供的两倍就无法贷款
想要贷款,银行对你的要求是你的收入要达到月供的两倍以上,这样才能较少贷款风险。如果收入证明上显示的收入达不到月供的两倍该怎么办?有两个解决办法:
一是提高首付比例,减少贷款额度。首付的增多向银行证明了自己的资金实力,贷款减少,也减少了银行评估的贷款风险。同时延长还款期限,这样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会少一些,压力也会小一些。
二是增加共同借贷人,开出两个人的收入证明,到时候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也就是此次贷款有两个还款人,那么银行放贷的可能性也会大很多。
6、多次提交的资料不一致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每次向金融机构提供收入证明的记录会体现在报告上。如果贷款者曾提交过多次收入证明,那么请保证一些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现在这个全国联网的社会,任何进入网络的信息都是共享的,贷款尤其注重贷款者的征信情况。如果资料不一致,银行会重点审查不一致的原因,如果查明是虚假信息,将会拒贷,严重的申请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汽车保险理赔有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保险理赔有哪些误区问题解答如下,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3、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4、全车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5、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6、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7、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划痕险即车辆划痕险,它属于附加险中的一项,主要是作为车损险的补充,能够为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提供有效的保障。划痕险针对的是车身漆面的划痕,若碰撞痕迹明显,划了个口子,还有个大凹坑,这个就不属于划痕,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
9、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的车险在使用过程中,车辆本身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车主一定要注意“单独”二字,是指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进行赔偿。如果车主想知道玻璃单独破碎险多少钱,可以通过下面的车险计算器来计算价格,也可以借此机会来比较一下哪家的保险公司车险价格更实惠,从而更有助于车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公司进行投保。
买房时的11大误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房时常见的误区
买房误区
一:买房直接一步到位
人都有惰性,希望一次性完成它,最后没有后续的调整变化。但是你知道通货膨胀吧,还有随着你工作的积累,你的收入实在增长的,社会在进步,你的需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等到那个时候,你应该回想着要换房子吧?现如今,你买房,记得要根据当下的需求和收入来,别被高额的贷款早早地压弯了腰。
买房误区
二:房产证写孩子名
家长买房更多的是为了孩子而买,很习惯的就在房产证上写下了孩子的姓名,反正这房子早晚都是孩子的,殊不知,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可能会以为问题:
1、当孩子能买房时首付比例提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反之,孩子名下有房,首付和贷款利率将随之增加,给买房提高了要求。
2、如果开征房产税,那么孩子婚后买家庭第二套房时也许会交房产税。
买房误区
三:提前还贷款
不管是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是等额本息的情况,我们都需要给一行付高额的利息,至少利率比存款利率高好几个点,等有钱了,要提前还贷,坦白说,不一定适合每个人,在贷款时享受了利率的折扣,有钱去做投资比提前还贷要合适的多,只要不贷款利率高就是赚的。
买房误区
四:等额本金优于等额本息
在相同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下,等额本金所需要要换的利息确实比等额本息少,请别忘了,等额本金在一开始偿还的本息额要比等额本息高很多,如果你前期偿还有压力的话,等额本金并不适合你。所以选择还款方式还是应该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
买房误区
五:赠与过户最省钱
很多人认为,相比买卖过户,赠与过户更加省钱,其实未必。赠与过户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
交易过户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如果房产“满五唯一”,则免征营业税和个税,显然要比赠与过户更省钱。
买房误区
六:买涨不买跌
买涨不买跌是大多数人的心理,希望在买入后涨,遇上跌了,就希望跌的更多,持续观望中,刚需购房者更需要做理性的判断。同时请将眼光放得长远,以十年为期可好?现在买了不一定涨,以后不一定跌。
买房误区
七:出手快,不考虑政策
你可以去研究,房价涨其实很有规律,国家在出台了相应政策后,房价多少都会涨,越干预越涨,如果你能好好研究政府出台的政策,可以帮你少交好多学费,而不是那么盲目的去进行投资或购买。
所以房价还是跟政府政策有很大关系,买房前每天看一点新闻,时刻了解实时政策,在政策鼓励而且放松的时候买,政策控制开始收严的时候密切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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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攒够钱再买
你一定对那张中国老太太和老太太买房的对比图不陌生吧?我们都习惯上等有足够的钱了再去买房,殊不知我们唯一官方的方法向国家套到贷款的机会就是房贷了,你确定你要生生错过这个唯一的机会吗?目前放贷利息相对低很多,你完全可以可以通过一些理财方式来cover银行贷款的利息,何乐而不为呢?
买房误区
九:人家炒房,我也跟风
你看着人家通过买房卖房赚了一波又一波,是不是也心动了?就贸贸然的加入炒房部
队,但是你不知道,房子卖出去没有那么容易的,其中的手续相当复杂,万一要是没有投资到合适的房产,你要转手出去就是难上加难了,那房子对你来说就是空中水泥,食之无味了。别炒房不成,成了房东。
买房误区
十:专家学者
别信专家,专家背后可能会有支持的人,来告诉我们这群相对比较弱势的人群来,这些不是专家,是砖家才对。专家永远都不会站在我们这边,他可能是那些背后利益集团的传声筒,来迷惑我们,与其相信专家,不如自己好好做调研。
买房误区十
一:信了眼花乱坠的广告
如果广告能信,那要这么多销售干嘛?千万别给开发商做的特别广告而上当,理性买房才是最好的。所以买房要到现场去实地调查、、分析,找可靠的专业人士请教,找老业主了解真实现状。
这11条误区,送给你,希望你可以在买房中少走弯路,在买房中自己对照这几条,买房前的准备工作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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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费和误工费的区别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务工费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工资薪酬,误工费是指劳动者因为遭受到意外伤害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实际收入的减少。这也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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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房屋租赁纠纷中有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有什么误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6010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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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和打击错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间接故意和打击错误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故意和打击错误二者的不同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比间接故意轻一些。
一、本质不同
(一)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二)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二、范围不同
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情况:
A、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B、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
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本案中李某用土坯打其兄却误伤了丁某;
二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如某人从楼上投掷重物意图砸毁甲的汽车,却将过路的行人乙砸死。
打击错误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处理没有大的分歧,通说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刑法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成立过失犯罪,与其所预见的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中有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纠纷中有哪些误区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买房时的11大误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房时的11大误区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买房时常见的误区
买房误区
一:买房直接一步到位
人都有惰性,希望一次性完成它,最后没有后续的调整变化。但是你知道通货膨胀吧,还有随着你工作的积累,你的收入实在增长的,社会在进步,你的需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等到那个时候,你应该回想着要换房子吧?现如今,你买房,记得要根据当下的需求和收入来,别被高额的贷款早早地压弯了腰。
买房误区
二:房产证写孩子名
家长买房更多的是为了孩子而买,很习惯的就在房产证上写下了孩子的姓名,反正这房子早晚都是孩子的,殊不知,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可能会以为问题:
1、当孩子能买房时首付比例提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反之,孩子名下有房,首付和贷款利率将随之增加,给买房提高了要求。
2、如果开征房产税,那么孩子婚后买家庭第二套房时也许会交房产税。
买房误区
三:提前还贷款
不管是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是等额本息的情况,我们都需要给一行付高额的利息,至少利率比存款利率高好几个点,等有钱了,要提前还贷,坦白说,不一定适合每个人,在贷款时享受了利率的折扣,有钱去做投资比提前还贷要合适的多,只要不贷款利率高就是赚的。
买房误区
四:等额本金优于等额本息
在相同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下,等额本金所需要要换的利息确实比等额本息少,请别忘了,等额本金在一开始偿还的本息额要比等额本息高很多,如果你前期偿还有压力的话,等额本金并不适合你。所以选择还款方式还是应该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
买房误区
五:赠与过户最省钱
很多人认为,相比买卖过户,赠与过户更加省钱,其实未必。赠与过户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
交易过户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如果房产“满五唯一”,则免征营业税和个税,显然要比赠与过户更省钱。
买房误区
六:买涨不买跌
买涨不买跌是大多数人的心理,希望在买入后涨,遇上跌了,就希望跌的更多,持续观望中,刚需购房者更需要做理性的判断。同时请将眼光放得长远,以十年为期可好?现在买了不一定涨,以后不一定跌。
买房误区
七:出手快,不考虑政策
你可以去研究,房价涨其实很有规律,国家在出台了相应政策后,房价多少都会涨,越干预越涨,如果你能好好研究政府出台的政策,可以帮你少交好多学费,而不是那么盲目的去进行投资或购买。
所以房价还是跟政府政策有很大关系,买房前每天看一点新闻,时刻了解实时政策,在政策鼓励而且放松的时候买,政策控制开始收严的时候密切观望。
买房误区
八:攒够钱再买
你一定对那张中国老太太和老太太买房的对比图不陌生吧?我们都习惯上等有足够的钱了再去买房,殊不知我们唯一官方的方法向国家套到贷款的机会就是房贷了,你确定你要生生错过这个唯一的机会吗?目前放贷利息相对低很多,你完全可以可以通过一些理财方式来cover银行贷款的利息,何乐而不为呢?
买房误区
九:人家炒房,我也跟风
你看着人家通过买房卖房赚了一波又一波,是不是也心动了?就贸贸然的加入炒房部
队,但是你不知道,房子卖出去没有那么容易的,其中的手续相当复杂,万一要是没有投资到合适的房产,你要转手出去就是难上加难了,那房子对你来说就是空中水泥,食之无味了。别炒房不成,成了房东。
买房误区
十:专家学者
别信专家,专家背后可能会有支持的人,来告诉我们这群相对比较弱势的人群来,这些不是专家,是砖家才对。专家永远都不会站在我们这边,他可能是那些背后利益集团的传声筒,来迷惑我们,与其相信专家,不如自己好好做调研。
买房误区十
一:信了眼花乱坠的广告
如果广告能信,那要这么多销售干嘛?千万别给开发商做的特别广告而上当,理性买房才是最好的。所以买房要到现场去实地调查、、分析,找可靠的专业人士请教,找老业主了解真实现状。
这11条误区,送给你,希望你可以在买房中少走弯路,在买房中自己对照这几条,买房前的准备工作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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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生活费有区别吗?
是有区别的,误工费是指赔偿支付的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生活费不正赔偿范畴。法律上只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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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家庭暴力认识误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暴力认识误区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认识误区有哪些
误区
一: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家丑不可外扬”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只要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就是侵害人权的违法行为,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制止。
误区
二: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落后地区和没文化的人身上。
(“只有没有知识的人才会打老婆”、“家庭暴力在农村比较普遍”。)
家庭暴力反映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事实上,所有人群中都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富裕和教育良好的人也有可能是施暴者或受害者。
误区
三:大多数受害者自己也有过错
这是施暴者经常用以自辩的借口。其实他们所指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例如不顺从、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自主外出娱乐交往等等。这些根本就不是妇女的过错;即使妇女真的有错,也不是遭受暴力的借口,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暴力对待他人。
误区
四:施暴者是因为脾气不好或是“有病”
施暴者中真正“有病”的人只是极少数,脾气不好也不是理由,他们不会在公共场所对别人施暴,更不敢想给他压力的客户或上司施暴,而只是向比他们更弱、难以反抗的妻子或伴侣发泄。
误区
五:受害者不远离开暴力关系,说明她们太软弱。
妇女忍受暴力是因为种种限制,如就业、经济、孩子住房上学等问题,并不代表她们不愿离开、或喜欢受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或者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或者不能为社会所容的话,她们就不得不放弃离开。
误区
六:也有女人对男人施暴,现在到处都是“妻管严”
妇女对丈夫或男友施暴的现象确实存在,也同样应该反对。不过,我们应该看到:从统计上看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男性总体上享有比女性更好的权利和地位,这造成了男性对妇女暴力的普遍性。而女性在总体上从体力到地位、权利都处于劣势,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只是个别现象。
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哪些
误区
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购买教育地产时有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购买教育地产时有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教育地产的常见误区
误区
一: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
有许多人认为,离学校近的就是教育地产。一般大家都觉得位于大学、重点高中、初中、小学等周边的房子均可视作教育地产,但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真正意义的教育地产专指可获得入学名额的学校周边的房产,这类房产才是房产市场上最为稀缺的。教育地产并非取决于距离的远近,入学名额是相应学校依照“学区划片”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而且教育地产和非教育地产价格相差很多。
误区
二:教育地产越早买越安心
其实,“学区划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招生派位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一些学校还有政策的限制,尤其是名校限制更多,如要求本市户籍,要求入住有一定的年限、会有入户调查等。因此,教育地产不宜盲目购置。
误区
三:买房时只选重点名校
现在家长眼里都只有重点学校,买房也会择优选择享有重点学校的房子。平日大家聚在一起都会讨论谁家孩子上的什么学校,是不是重点学校,其实这不一定是正确的观念,每个孩子的脾性不同,不一定都适应一种教学模式。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根据孩子的特长、个性来考虑,不要以为的守旧观念,认为只有重点学校才是买房的唯一标准,这样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有一定束缚,从小过大的压力和思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家长一定要放宽思想,不是选择最好的,而应该选择最适合孩子个性及特长发展的学习教育环境。
误区
四:不计代价追求教育地产
一般教育地产价位都较高,为了孩子能够接受好的教育,许多家长拼劲全力愿意为孩子做前期投资。无论平日怎么生活都要为孩子选出一个好的教育地产,追求大户型、新房子。其实许多家长都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此沉重的生活不利于孩子生存环境,孩子就应该轻松、自在、愉快的生活,这样才能健康地成长,才有心思去认真的学习。凡是都要量力而行,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也可以选择小户型或老房子,这样相对便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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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窝工费区别是什么
误工费和误工费的区别是概念不同,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段时间内因没有办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而窝工费指的是承包方在进入到施工现场以后,不能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设计安排施工,使得施工进度延缓而产生的一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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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哪些
误区
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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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哪些
误区
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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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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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与劳务费的区别有什么?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认为误工费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或是因意外事故,如车祸、高空坠落等受到损伤而影响到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费用,作为伤者是有权要求企业赔偿自己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而劳务费许多人可能都会认为就是工资,但其实不然,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例如演出、翻译等。下面就让律图网为您介绍一下误工费与劳务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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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购买教育地产时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购买教育地产时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教育地产的常见误区
误区
一: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
有许多人认为,离学校近的就是教育地产。一般大家都觉得位于大学、重点高中、初中、小学等周边的房子均可视作教育地产,但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真正意义的教育地产专指可获得入学名额的学校周边的房产,这类房产才是房产市场上最为稀缺的。教育地产并非取决于距离的远近,入学名额是相应学校依照“学区划片”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而且教育地产和非教育地产价格相差很多。
误区
二:教育地产越早买越安心
其实,“学区划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招生派位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一些学校还有政策的限制,尤其是名校限制更多,如要求本市户籍,要求入住有一定的年限、会有入户调查等。因此,教育地产不宜盲目购置。
误区
三:买房时只选重点名校
现在家长眼里都只有重点学校,买房也会择优选择享有重点学校的房子。平日大家聚在一起都会讨论谁家孩子上的什么学校,是不是重点学校,其实这不一定是正确的观念,每个孩子的脾性不同,不一定都适应一种教学模式。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根据孩子的特长、个性来考虑,不要以为的守旧观念,认为只有重点学校才是买房的唯一标准,这样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有一定束缚,从小过大的压力和思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家长一定要放宽思想,不是选择最好的,而应该选择最适合孩子个性及特长发展的学习教育环境。
误区
四:不计代价追求教育地产
一般教育地产价位都较高,为了孩子能够接受好的教育,许多家长拼劲全力愿意为孩子做前期投资。无论平日怎么生活都要为孩子选出一个好的教育地产,追求大户型、新房子。其实许多家长都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此沉重的生活不利于孩子生存环境,孩子就应该轻松、自在、愉快的生活,这样才能健康地成长,才有心思去认真的学习。凡是都要量力而行,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也可以选择小户型或老房子,这样相对便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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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教育地产时包括什么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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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一: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
有许多人认为,离学校近的就是教育地产。一般大家都觉得位于大学、重点高中、初中、小学等周边的房子均可视作教育地产,但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真正意义的教育地产专指可获得入学名额的学校周边的房产,这类房产才是房产市场上最为稀缺的。教育地产并非取决于距离的远近,入学名额是相应学校依照“学区划片”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而且教育地产和非教育地产价格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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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地产越早买越安心
其实,“学区划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招生派位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一些学校还有政策的限制,尤其是名校限制更多,如要求本市户籍,要求入住有一定的年限、会有入户调查等。因此,教育地产不宜盲目购置。
误区
三:买房时只选重点名校
现在家长眼里都只有重点学校,买房也会择优选择享有重点学校的房子。平日大家聚在一起都会讨论谁家孩子上的什么学校,是不是重点学校,其实这不一定是正确的观念,每个孩子的脾性不同,不一定都适应一种教学模式。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根据孩子的特长、个性来考虑,不要以为的守旧观念,认为只有重点学校才是买房的唯一标准,这样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有一定束缚,从小过大的压力和思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家长一定要放宽思想,不是选择最好的,而应该选择最适合孩子个性及特长发展的学习教育环境。
误区
四:不计代价追求教育地产
一般教育地产价位都较高,为了孩子能够接受好的教育,许多家长拼劲全力愿意为孩子做前期投资。无论平日怎么生活都要为孩子选出一个好的教育地产,追求大户型、新房子。其实许多家长都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此沉重的生活不利于孩子生存环境,孩子就应该轻松、自在、愉快的生活,这样才能健康地成长,才有心思去认真的学习。凡是都要量力而行,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也可以选择小户型或老房子,这样相对便宜些。
房屋租赁纠纷中包含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误区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误区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笔者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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