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适房新政策
我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此类房屋销售的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需要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
经济适用房的定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不同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由当地政府结合房屋建造成本等多方面因素来制定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其销售价格主要由以下因素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对于已经成功申购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来说,在居住满五年后,可以依照目前市场的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要按照房屋成效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而对于居住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如果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人间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家庭或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回购。
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对于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申购此类住房或是其他的保障性住房,而以原价出售给有申购资格的家庭后,原购房人如果仍然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以上是关于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大力建设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为了实现全体国民的居有定所,在福利性住房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从供给侧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调控,使得各阶层收入群体均有符合自身需求的住房形式,同时为了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的为民所用,在审核审查方面也更加的严格,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购家庭一律不予批准,极大的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怎么购买
(一)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 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二)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房是销售给无能力购买商品房购房者的,经适房新政策有专门针对购房困难者的政策,还有再购房需求者的购房通道。住满五年和未住满五年的经适房在纳税计算方法上有所区别,在选购时还要注意权属关系、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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