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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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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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湖北省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信息,劳动者的姓名和其他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才是标准的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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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试用合同是否违法

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并非是湖北省的劳动合同是这样规定的,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在全国是通用的。除了以上应该包含的八点内容,公司肯定还会有一些其他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并没有侵犯到职工的权益,公司是有权利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一些关于劳动纪律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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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整理建筑合同的资料,在找各个省份的不同合同形式,问一下湖北省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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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
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
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
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
9.1 调整的条件:   
1
9.2 调整的方式: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
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
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
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
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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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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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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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 竣工结算。   
2
8.1 结算方式:   
2
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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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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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保修。   
2
9.1 保修内容、范围:   
2
9.2 保修期限:   
2
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
9.4 保修金利率:   
第30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31条 违约。   
3
1.1 违约的处理:   
3
1.2 违约金的数额:   
3
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
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
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
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3
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4
1.1 合同副本份数:   
4
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
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以上是湖北省建筑工程合同的解答。
我想问一下湖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工伤在家休息,需要申报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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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湖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的解释,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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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若遇到以下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以维护公正公平:一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二是与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三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因素。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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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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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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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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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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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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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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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决定。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应经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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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公布。列入“黑名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人社部门网站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社行政部门的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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