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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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湖北省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信息,劳动者的姓名和其他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才是标准的书面合同。

湖北省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湖北省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试用合同是否违法

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并非是湖北省的劳动合同是这样规定的,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在全国是通用的。除了以上应该包含的八点内容,公司肯定还会有一些其他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并没有侵犯到职工的权益,公司是有权利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一些关于劳动纪律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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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方式:单包人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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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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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四 、乙方责任:员工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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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整理建筑合同的资料,在找各个省份的不同合同形式,问一下湖北省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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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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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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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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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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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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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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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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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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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延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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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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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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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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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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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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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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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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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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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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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
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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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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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副本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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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
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以上是湖北省建筑工程合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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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用等。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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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上就是对湖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的解释,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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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姐姐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湖北省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包括哪些,因为姐姐的孩子需要抚养的
[律师回复]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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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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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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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二、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有:
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2、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3、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5、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
6、伤残鉴定费=实际伤残鉴定费用
十级赔偿参考数据: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392元
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223元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
上一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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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的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几项的总和我们统一称之为房屋的拆迁补偿,每个地区对于各项补偿标准有所不同,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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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内容是什么,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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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包承包、征收征用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你好,我一朋友跟我说他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然后就想提前打听一下湖北省劳务分包暂行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客观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整理。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经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作出决定。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应经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四)信息推送。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应及时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信息公布。列入“黑名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人社部门网站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社行政部门的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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