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单位能否无故单方调岗降薪?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又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项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原则上,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以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作出的调岗降薪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据此,要认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
员工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若要调整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一方不得单方面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用内部制度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可以调整。
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所属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所以在实际的运用中,自己一定要清楚相关的规定,这样就可以进行一定的利益维护,不过自己的情况一定要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才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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