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说说刘X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他认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他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可后来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又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写了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律师抗辩刘X和张XX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和用工人数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承担责任;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也不承担责任。另外,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再看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蔡XX是宿州XX公司员工,2018年3月入职做技术员,没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还承诺了付款计划,但只在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这两起案件给大家提个醒: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可能被牵扯进纠纷的个人或单位,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找准关键突破口。为了办好案件,他仔细调取材料、和当事人沟通、准备证据,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贯穿执业始终。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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