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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木工吴X在施工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然而,案涉工程虽已参保,但吴X的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双方就赔偿责任和工资标准产生争议,吴X将用人单位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此时,辽宁大连刘瑶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刘瑶律师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录入记录、工伤认定和鉴定报告等。她发现,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吴X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这一关键证据表明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刘瑶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审查,明确了责任主体,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深挖细节确定工资基数
工资标准的确定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原告主张合计为13天工资,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且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刘瑶律师没有放弃,她进一步调查工资发放的相关细节,对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进行了细致核实。最终,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相关赔偿,刘瑶律师通过对细节的挖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经过刘瑶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中,刘瑶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细节的深入挖掘,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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