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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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海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下列标准支付: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海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海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二)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应当定期调整。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当获得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下达该市、县、自治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就是海南征地补偿标准的介绍,可见征地补偿费是根据不同土地的类型界定的,此外还应支付居民相应的安置费、青苗费、附着物费等。征地时国家发展过程中必经的阶段之一,双方应该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征收,不可强行征收,不侵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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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在郑州,我们这现在准备征用我们土地了,可是我们不太了解征用之后怎么安置,请问2017年河南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我是江苏南京的,我们这征地平均12万元/亩,标准是青苗约三四千元/亩吧,劳动万元/人,土地补偿款约三四万元/亩。以前土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现百分之七十支付给农民,百分之三十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
作为一个老青海人,我们的土地就要被国家征用了,人们感到很惶恐,我想代大家问下2017青海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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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二)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
(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应当定期调整。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当获得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下达该市、县、自治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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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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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指征地安置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征地安置房 征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农村拆迁安置房性质是属于什么房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 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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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3
1、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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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青海的房屋,现在要面临征地,我想帮我的朋友问问2017年青海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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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什么?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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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安置房申请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要有特区户籍;
2、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单身职工,和特区户籍并且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3、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持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到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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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家是上海的,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年上海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42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东马桥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南满房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吴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胡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鲤鱼沟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九房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东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西组、宝山区顾村镇正义村正义房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05612.8平方米、建设用地 1484.7平方米、未利用地 13277.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20374.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顾村镇农用地60.9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顾村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2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1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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