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XX市公司收到一审判决,需向XX市XX公司支付物业费XXX.12元时,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由于公司尚未正式生产经营,全额支付物业费无疑是雪上加霜,但公司在法律程序上却处于无助状态,不知如何扭转局面。此时,莫川川律师接受委托,介入了这个案件。莫川川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察觉到一审判决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进行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他的维权策略也从这里开始展开。
莫川川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后,为公司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首先,他指出上诉人与XX市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买卖合同》的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各自开发建设,上诉人不属于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上诉人无约束力。其次,他提出公司出卖土地和房屋时与公司约定自建物业,本案漏列主体,应当追加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或第三人。再者,他认为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系无因管理关系,而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且物业公司的服务远未达到一级服务标准。另外,即便二者不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事实上的部分物业服务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应在该案中处理,应另行起诉,故应当驳回其诉请。最后,他强调前期物业服务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部分应属无效,不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
在二审过程中,莫川川律师多方收集证据资料,积极与法院沟通。他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通过收集相关合同、文件以及证明物业服务未达标准的材料,为公司构建了有力的证据链条。在庭上,面对物业公司的辩称,莫川川律师沉着应对。物业公司提出房屋土地买卖合同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是上诉人单方理解的合同性质,收物业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和车库面积收取等观点。莫川川律师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一一进行反驳。
莫川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不少类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面对物业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全额支付物业费的情况时,他积累了丰富的应对经验。他知道,对于尚未正式经营的商事主体,物业服务应当按质论价。他在案件中坚持从这一角度出发,为公司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莫川川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证据。法院认为XX市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撤销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川1XXX民初2XX号民事判决,XX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XX市XX公司支付2020年X月X日至2022年XX月XX日的物业费共计736,955.44元,驳回XX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意味着公司成功免交了70%的物业费,大大减轻了公司的经济负担。莫川川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得到了公司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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