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生病住院误工费可以索要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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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如果退休职工有固定的收入,那么误工费是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的。而且,即使是每月只能领取基本的养老金,且没有因为住院期间减少,那么也是可以索要误工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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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生病住院误工费可以索要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计算误工费用的核心依据是“实际减少的收入”。

2、即使虽然每月只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该固定收入并没有因为住院治疗而减少,那么也适用于上述的司法解释。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综上证明,退休职工尽管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使得广大退休人员有了足够的生活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实际规定,足矣让人们放下心来。当退休职工生病住院后,依然可以得到误工费,提供完备的各项材料,充分证明退休前收入情况,前往当地劳动大厅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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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治疗误工费已索赔现住院取内固定出院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全休一月问可否索取误工费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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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被医生误诊为精神病索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医生误诊为精神病索赔多少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误诊的概述
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认识疾病过程中期望认识其本质而实际与疾病本质发生了偏离的现象,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
二、被医生误诊为精神病索赔多少钱
首先要明确,误诊为精神病后,当事人受到了那些损害。必须有明确的损失,才能有根据要求索赔。
提出赔偿要求是可以的,可以提出物质赔偿(例如吃错药对身体的损害,因为精神病这一诊断结果导致工作、生活等物质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因为这一诊断被关进精神病院等等)。
不过你必须举证证明医生存在误诊的过错,否则证明不了医生有过错,你的赔偿主张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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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能否索要误工费
根据第17条规定,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与受害者是否退休无关。根据第20条规定,误工费应按实际损失的工资总额计算。一般而言,没有从事其它有收入的职业的,实际损失没有减少,不能主张误工费;从事了其它有收入职业的,可以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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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婶婶本来都已经退休了,然后又被返聘回去了。结果在返聘之后出了事情,被鉴定为工伤。她想让我帮她问下:退休人员雇工受伤误工费可以索赔吗?
[律师回复] 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则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不能主张误工费。主要理由是:
  
一、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的并非个别现象。司法实践对现实生活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也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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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住院误工费可以索要吗
误工费和是否住院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误工费需根据你的收入进行判定。护理费需根据你的伤情是否需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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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作期间住院了,我要休病假怎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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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期间外出不算误工费吗?
[律师回复] 在医院,患者住院期间要求外出的现象并不鲜见,大多数医院要求患者写一张临时请假条,大致内容是:“本人提出临时出院,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情况均与医院无关,后果自负。”这样的请假条具有法律效力吗?医生能否允许患者住院期间外出?如果患者坚持要求外出,医院应该怎么办?患者外出期间的安全隐患又由谁来负责?rn  免责请假条不具法律效力rn  住院患者临时离院外出时提交的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rn  从法律上说,患者交纳了住院治疗押金且办理了入院手续,医患之间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住院患者临时要离院外出,医院要求患者写请假条,属于医院与患者在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订立了新的合同补充条款,该请假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医院要求住院患者临时离院外出时必须提交的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rn  患者住院期间外出医方应履行告知和提醒义务rn  医方负有如实向患方介绍病情的法定义务,并与患方共同商定是否可以外出。rn  患者住院期间外出医方应履行的义务rn  一是保障患方知情权。向患者或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全面告知病情,由其判断是否可以外出。根据《执业医师法》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此,医方负有如实向患方介绍病情的法定义务,并与患方共同商定是否可以外出。rn  二是尽善意提醒义务。一旦患者经批准允许请假外出,对于完全行为能力患者,应及时与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者,应当通知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且由他们陪同外出;患者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同时,医方应详细交代外出期间的注意事项(如糖尿病、肝硬化饮食注意,高血压、视网膜脱落复位患者活动注意等)和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n  患者住院期间外出的情形及法律责任rn  实践中,患者住院期间外出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请假经批准后外出;二是请假未经批准外出;三是私自外出。患者外出后受到的伤害,也分为三种情况:完全与疾病相关,如自身疾病突然加重;不完全与疾病相关,如有过自杀倾向、精神异常或情绪低落的重症患者,产生的自我伤害;完全与疾病无关,如交通事故等外力所致。rn  认定医方是否有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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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误工费的索要是否合理?
退休员工误工费的索要合理,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员工因为事故导致收入的减少,和员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无直接关系的。应该由责任方支付,并不一定是保险公司。如果没有第三方责任人,那么是没有误工费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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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误工费病假条重复可以吗?
员工向单位要误工费时,只能使用一个病假条,重复的病假条无效,计算误工费时,要考虑误工的时间,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如果劳动者有固定收入,按照其固定收入和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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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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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人员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8月,退休教师王老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左腿骨折。王老住院治疗30余天,评定为十级伤残。王老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7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误工费赔偿事宜争议较大。王老认为其虽然退休,但仍在一家补习学校授课,有一定的收入,应当赔偿误工费。而肇事司机则认为,王老已经退休不再上班,而且每月都能领到退休工资,不应赔偿其误工费。
审理认为,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费。误工费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原告王老虽已超过了60岁的退休年龄,但其确实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并且有证据证明在车祸受伤期间王老每月被扣发工资。因此,王老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条中的“公民”是指一切自然人,退休人员自然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公民之
一,因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中的退休人员是可以请求误工赔偿的适格权利主体,作为致害人自然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的社会劳动。退休人员因受伤造成退休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的减少,自然属于误工收入的减少的范畴。本案中,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参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收入,是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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