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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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征收,在我国有权征收土地的是政府部门。一般来说,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及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国家会组织进行征地工作。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么?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征收国有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1、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综上所述,企业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后,因为城市建设需要,政府可能会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征收,将国有土地回收。这在一种行政行为,对于土地使用者,征地部门会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在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会发布征地公告,提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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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铁土地征收赔偿政策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 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 1.5- 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
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
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
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
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
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
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
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
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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