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有哪些?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即谁(哪一级或哪一个政府)有权决定收回。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收回,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
1998 年修正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于土地批准权限在新法中的变动,1998 年8月经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改为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这个立法的空白在操作实践中只能通过地方立法填补。笔者认为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国土地部门拟定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
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国土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6.补偿
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县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我们之前也了解过很多,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是不会进行回收的,但特殊情况除外,这就是我们在正文中提到的,国家在特定的合理条件下是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回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进行配合,国家也会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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