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女方的房子有赠与合同可以要回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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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子可以要回,因为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房产还未过户、未对赠与协议进行公正,并且该赠与不属于救灾、扶贫等道德性质的赠与时,赠与人有权利将赠与合同撤销。合同即使生效,只要具备法定事由,赠与人和赠与人的代理人都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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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送人了还能要回来吗

最近关于离婚分房产的问题被叫得很火,也有人问如果没有结婚,仅仅是把房子送给对方了,要分手的时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再或者,父母把房子赠送给子女,但是子女并不履行赡养义务。可赠与合同已经签订了,这时候还能把房屋要回来吗?

答案是肯定的。

你的房子虽然送人了,还是可以要回来,具体办法就是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什么是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三、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二)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

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四、什么是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五、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赠与的法定撤销?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四)撤销赠与应特别注意期限问题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

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赠送给无血缘关系之人的房产是可以要回的。只要双方之间无道德、道义意义上的赠与,或具备法定事由,都可撤销,进行法定撤销的情况共有四种。要注意撤销的期限。若是女方提出结婚,得到赠与后又拒绝结婚,原告可试着按照骗婚处理的同时撤销财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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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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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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