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XX超法定退休年龄后受聘于某学院当厨师助手,学院未为其缴纳保险。当他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幸离世时,家属陷入了悲痛与迷茫之中。他们不清楚高XX这种超龄务工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面对学院的质疑和复杂的法律程序,更是不知所措,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
贾小燕律师接受某政府委托首次接触案件时,迅速全面梳理案件卷宗,精准定位本案超龄用工工伤保险责任认定、上下班途中界定两大核心争议点。她深知,这两个焦点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于是围绕焦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抗辩策略。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原告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高XX不符合工伤认定实质条件且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贾小燕律师结合案件证据及法律法规,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客观性、法律适用准确性三方面展开抗辩。她明确指出,高XX虽超龄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学院与高XX的用工关系符合工伤保险责任构成要件。贾小燕律师执业多年,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工伤认定案件,对于这类超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主体资格认定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在庭审中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最高院相关答复,专业论证超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主体资格,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标准,有力反驳了原告诉讼主张。
在论证过程中,贾小燕律师强调高XX事故属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均合法有效。她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全面展示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让法院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的全貌。
面对原告提出的事故路线非上下班必经路线这一观点,贾小燕律师凭借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指出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于固定的路线,只要是合理的上下班路径都应被认可。她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进一步证明了工伤认定的合理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贾小燕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二被告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贾小燕律师不仅成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更从司法层面保障了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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