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省深圳市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中,科技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穆X自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向关联方支付款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要求穆X返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其余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代理此案的正是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的赵睿韬律师。
赵睿韬律师接受被上诉人穆X、冯X、黄X、张X、穆X的共同委托后,从多个维度构建了抗辩体系。首先,在精准界定穆X任职时间与身份方面,赵睿韬律师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通过穆X与科技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虽然穆X仅认可签名真实性,但结合其与某物联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穆X2020年2月才实际入职,此前并非公司员工。同时,科技公司的社保缴费明细和单方制作的《人事任命决定》也进一步反驳了“2019年任高管”的说法。而且穆X提交的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他仅为协调生产备货,未参与核心管理。
接着,在还原付款审批流程上,赵睿韬律师重点梳理了案涉6笔款项的支付链条。OA审批权限限制表明穆X仅在“直接领导”节点“同意”,后续需多层审批,他不享最终决定权。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还能证明款项支付系应控股股东要求,且穆X主张款项为“投资款”,反驳了科技公司“预付款”的定性。
对于排除其他被上诉人责任,赵睿韬律师也做了充分工作。为冯X提交美国某学院《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明其在纠纷期间在美求学,对经营及款项支付不知情,且其系代穆X持有股份未参与实际经营。而黄X、张X、穆X未参与科技公司管理,无证据证明与穆X共同侵权或恶意串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赵睿韬律师还反驳了上诉人的核心证据。指出OA权限开通不代表高管身份,销售回款与款项支付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上诉人主张的返还金额计算逻辑混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穆X在转账时担任高管,其余款项穆X无独立付款权力,也无恶意串通证据,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科技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在赵睿韬律师的努力下,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或连带责任,案件以被上诉人完全胜诉告终。赵睿韬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起复杂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为被上诉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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