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工伤维权案件,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无奈之下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234186.36元。
在案件初始阶段,申请人虽有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材料,但缺乏能有力反驳单位抗辩理由的证据。比如,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数额,也没有针对“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的有力支撑。
姜静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明确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其次,通过提交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10470.8元,推翻了单位主张的2100元基数。再者,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最后,完整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全面证据。
庭审中,单位提出三大拒赔理由: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自行承担风险;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资应按合同约定2100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针对这些理由,姜静律师依据之前补强的证据进行回应。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强调其违法无效;对于商业保险,说明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赔偿;对于工资计算标准,以银行流水为依据,证明应按实际工资计算。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姜静律师的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10470.8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234186.36元。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姜静律师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协议的合法性,确定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锁定实际工资标准,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情况;三是明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条文说明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以及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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