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损害误工费是否应该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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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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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雇佣关系当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产生误工费的就应该赔偿,很多人还是没有准确的来理解误工费的定义,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跟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等这些根本就扯不上任何的联系,只要是当事人有收入,因侵权造成收入减少的,该谁赔偿就要谁赔偿。

雇佣关系损害误工费是否应该赔偿?

一、雇佣关系损害误工费是否应该赔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三、误工费证据搜集: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只能说在雇佣关系当中一般是雇主需要对遭受到人身伤害的雇员赔偿误工费的,但是雇员有可能也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当中导致的人身侵权,假如说是日常生活当中被第三方人导致的意外伤害,那让雇主帮忙开处开具一下自己平时收入情况,第三方人员赔偿当事人的误工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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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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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标准是需要根据受伤的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比如说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因此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住宿费用和住院护士费用都必须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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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5、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8、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9、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人干活受伤的情况下,由于并不存在符合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的情况,所以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一般只能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需要在报案后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来进行处理,另外,涉及到个人伤残的,则还需要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伤残等级结果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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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5、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8、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9、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人干活受伤的情况下,由于并不存在符合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的情况,所以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一般只能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需要在报案后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来进行处理,另外,涉及到个人伤残的,则还需要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伤残等级结果来进行赔偿。
雇佣关系下会赔偿什么损害
[律师回复] 1、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明确的数额,根据省份的不同有所差别。一般的地方法院认定为每级5000元,有一级加5000,人死是50000元。
2、医疗费
必须医院的正规票据才可以。
3、误工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 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交通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 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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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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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数额,根据省份的不同有所差别。一般的地方法院认定为每级5000元,有一级加5000,人死是50000元。
2、医疗费
必须医院的正规票据才可以。
3、误工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 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交通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 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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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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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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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最新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律师回复] 对于最新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雇佣关系中的赔偿问题我国在《民法通则》未将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纠纷”部分。由此可见,我国已把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归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
【案例】:
徐某到一家工厂打工,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左臂被机器轧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术,工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5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订立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中约定:“徐某为工伤,工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和后续医药费总计4.5万元,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工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不久,工厂按约备齐了补偿款,但徐某随之反悔,认为协议的赔偿数额偏低,遂向提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协议。审理后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对于劳动者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明显要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既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属于雇佣关系,本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额,但由于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易被撤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3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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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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