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易某公司为周某与案外人国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因周某违约,易某公司代其向国某公司偿还330680元。易某公司随后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周某偿还代偿款33068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拖车费、保全保险费等。
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易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周某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易某公司查明,在追偿权诉讼期间(2024年4月15日),周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易某公司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遂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某承担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抗辩理由:被告辩称房屋系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仅为借名贷款,并非恶意低价转让。
郭笑云律师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含律师费)。
2.分点论证:
低价转让事实: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明确转让价格为1万元,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巨大,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
恶意串通认定:转让行为发生在追偿权诉讼期间,且周某某系周某之父,结合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某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影响债权实现:提交生效判决及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借名买房抗辩不成立: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购房款支付凭证、借名协议等),法院不应采纳“借名买房”的抗辩。
3.最终法律结论:周某的低价转让行为构成对债权人易某公司的侵害,易某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支持了易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周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返还房屋并将产权恢复至周某名下;周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认知。部分债务人认为可以通过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而忽视了法律的约束。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这对用人单位和债务人敲响了警钟,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当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郭笑云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效判决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被告的恶意低价转让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在庭审策略上,有效反驳了被告的“借名买房”抗辩,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最终,成功为债权人挽回了损失,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判决都在捍卫着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在这起案件中,郭笑云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债权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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