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的适用及成员资格认定是关键程序点。该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况村民的补偿标准,准确适用方案成为判定补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2019年3月执业的刘昊东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抓住这一关键机会,深入研究方案及相关证据,为雅达XX委会进行有力辩护。
2022年,雅达XX委会因与陈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刘昊东律师代理此案。刘昊东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2000件的他,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首先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包括《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等相关材料,梳理案件细节。
在二审中,刘昊东律师代表雅达XX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主张陈XX虽是家庭成员,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无多余土地分配,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第二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指出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其称的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无村委会盖章,属无效协议。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后,刘昊东律师进一步阐述观点。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自治及征地补偿费分配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强调《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认为陈XX应符合方案中“有户无地”人员的标准,应按5亩土地标准分配补偿款。
陈XX则辩称自己属于“有地有户”的村集体成员,应按8亩标准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出生后户籍落在其父户内,其父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土地承包份额,且户籍仍在雅达XX,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变。雅达XX委会虽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证明人员名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雅达XX委会的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判决雅达XX委会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昊东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在二审中为雅达XX委会争取到了一定的权益,展现了其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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