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李XX与刘XX这对曾经的恋人,就因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婚房产生了产权争议。双方于20XX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首付款,以刘XX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购房后,李XX持续还贷并支付部分税费及公共维修基金。然而,关系破裂后,刘XX控制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返还婚戒。一审法院却以李XX未能证明婚约关系及出资为彩礼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李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同红律师、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展现出了在婚姻房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
首先,针对一审核心争议点“涉案房屋是否为婚约彩礼”,李同红指出一审法院将焦点错误限定,忽视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他强调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有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等行为,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
其次,李同红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同时,他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李同红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认为双方构成共有关系,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李同红执业25年来,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承办了大量案件,此次案件的终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更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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