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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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二、国有土地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三、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对于国有土地,在公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之后,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进行转让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有许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就是其中一种,在国有土地进行出让的时候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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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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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定义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 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土地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对其使用权的批复有严格程序和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中各条规定就是针对机关人员而设定,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因为职位和工作性质而放松处罚,因此,作为部门工作人员严于律己,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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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概念是政府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来源于土地的收益,在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充实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其他深层次矛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
1、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
2、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
3、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标准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部分地区)。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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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
2、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
3、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标准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部分地区)。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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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新闻无意看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这份文件,好奇,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哪些?
[律师回复]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1、 拍卖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通过出让方叫价和受让方应价的多次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这种公开选择用地者的出让方式,可以提高出让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的公平竞争,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这种方式要求市场环境和出让宗地的条件较高,在国外较为普遍,但目前在我国应用不多。主要是由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政策不规范、用地者取得土地渠道较多、地价压得相对较低等因素所致。
  
2、 招标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标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出让方式有限地引进了竞争机制,竞投各方的互相不知道底细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均会报出自己能承受的最高价格和最为杰出的设计方案。政府不得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通过选择用地者及其设计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的土地利用意图。中标者不一定是出价最高的,但一般会是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最大的土地使用者。 招标方式一般适用于区域面积大、开发要求高或者将来受城市发展规划严格制约的大型或关键性项目用地。
  
3、 协议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其基本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索取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额数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出让方收到上述有关文件后,经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土地出让协议。 这种出让方式一般适用于高科技项目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设施等非盈利性的用地及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在有偿用地初期,市场、投资等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让多采用协议方式。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基本以协议出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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