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进行赔偿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进行赔偿的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上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北京地区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这里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积金和税以外到手的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其中,1-8种情形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第9-10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好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并送达单位,同时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一般来讲,要是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的话单位是不用支付补偿金的。但要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此时单位就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进行工作的劳动者,应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维护。相关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未缴纳相应的社保时。劳动者可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赔偿自身的经济损失。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2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进行赔偿的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6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8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3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4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8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4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2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5****72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4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8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7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0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7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3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1、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克扣”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无故拖欠”是指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三、《规定》第15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62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经济补偿金支付多少?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多少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因病无法进行工作,被单位开除,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
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2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在职员工被辞退的或者不雇佣的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62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我是一位待入职公司职员,几天前和一些人被派遣到一个公司,但又被他们拒收了,想知道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谁来付?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多少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理评析
本案作为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是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若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则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若原告并未违背与被告之间的规章制度,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认为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符合被告《员工手册》
第五章
第八条第二款即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辞退的规定。但是分析本案的案情,可以发现原告是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而非被告意义上的旷工。原告只是不满意先前的工作,希望被告能将其调到更满意的部门。被告将其辞退,现在原告也不要求恢复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原告与被告的情形满足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见经济补偿金应依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由于原告每年的工资数额不一样,所以应累加来计算。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具体案例
原告:孙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5日,原告进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未约定原告月工资。2007年1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调动工作岗位,因暂无工作安排,批准原告带薪休假1个月(调休)。2007年12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到装配厂担任装配科科长。2008年1月8日,原告到岗上班。同年1月11日,原告以自身能力不足,无法胜任物流装配科科长职务为由,提出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同日,被告同意原告请求,决定由管理处另行安排。同月14日,被告要求原告在物流装配厂装配科装配组长或福梓成品厂检包车间灯检组长两个工作岗位中任选一个,原告因该两部门主管原均系其下属而拒绝选择,表示不能接受上述两个工作岗位。同日,物流装配厂将原告退回管理处处理。之后,原告至被告管理处到岗打卡,等候处理。2008年1月18日,被告以原告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又拒绝担任装配组组长职务,旷工3天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原告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21日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给原告。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原告无延时及休息日加班。2008年1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一个月工资代通金2500元及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5716元。2008年6月6日,该会嘉劳仲(2008)办字第270号裁决书作出不支持原告请求,仲裁费300元,由原告承担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
另查,被告《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辞退。原告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30
7.83元。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进被告公司工作,合同期至2008年6月31日。2006年月工资总额平均为1980元,每天工作12小时,双休日加班支付40元。2007年月工资总额平均为2450元,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007年6月20日起原告担任管理处干事。2007年12月7日,被告安排原告带薪休假1个月。同月底,被告安排原告至装配厂担任科长,因加班时间长,原告于2008年1月11日辞去科长职务,被告安排原告担任组长。1月14日,原告表示不能任职,被告通知原告至管理处并安排工作,原告按要求打卡报到。1月17日被告又安排原告至装配厂报到。次日,被告以原告旷工3天为由予以辞退。现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个月工资22500元及代通金2500元,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15716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因能力不足,主动辞去职务。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被告根据规定将其开除,合法有效。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裁判要点
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未接受被告关于物流装配厂装配科装配组长或福梓成品厂检包车间灯检组长两个岗位的选择安排,被退回被告公司管理处。之后,原告至管理处等候处理。2008年1月18日,被告以原告旷工3天等为由给予辞退处理。因原告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被告认定原告该期间旷工,构成,给予辞退处理的理由并不充分。现原告不要求恢复双方间劳动关系,视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按原告在其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金的请求,因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请求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间加班工资,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欠付其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平时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仲裁费300元,按规定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
(一)、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770.47元;
二、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一个月工资25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8年1月14日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5716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仲裁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各半承担。被告承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能视为原被告之间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理评析
本案作为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是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若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则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若原告并未违背与被告之间的规章制度,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认为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符合被告《员工手册》
第五章
第八条第二款即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辞退的规定。但是分析本案的案情,可以发现原告是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而非被告意义上的旷工。原告只是不满意先前的工作,希望被告能将其调到更满意的部门。被告将其辞退,现在原告也不要求恢复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原告与被告的情形满足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见经济补偿金应依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由于原告每年的工资数额不一样,所以应累加来计算。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具体案例
原告:孙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5日,原告进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未约定原告月工资。2007年1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调动工作岗位,因暂无工作安排,批准原告带薪休假1个月(调休)。2007年12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到装配厂担任装配科科长。2008年1月8日,原告到岗上班。同年1月11日,原告以自身能力不足,无法胜任物流装配科科长职务为由,提出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同日,被告同意原告请求,决定由管理处另行安排。同月14日,被告要求原告在物流装配厂装配科装配组长或福梓成品厂检包车间灯检组长两个工作岗位中任选一个,原告因该两部门主管原均系其下属而拒绝选择,表示不能接受上述两个工作岗位。同日,物流装配厂将原告退回管理处处理。之后,原告至被告管理处到岗打卡,等候处理。2008年1月18日,被告以原告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又拒绝担任装配组组长职务,旷工3天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原告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21日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给原告。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原告无延时及休息日加班。2008年1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一个月工资代通金2500元及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5716元。2008年6月6日,该会嘉劳仲(2008)办字第270号裁决书作出不支持原告请求,仲裁费300元,由原告承担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
另查,被告《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辞退。原告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30
7.83元。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进被告公司工作,合同期至2008年6月31日。2006年月工资总额平均为1980元,每天工作12小时,双休日加班支付40元。2007年月工资总额平均为2450元,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007年6月20日起原告担任管理处干事。2007年12月7日,被告安排原告带薪休假1个月。同月底,被告安排原告至装配厂担任科长,因加班时间长,原告于2008年1月11日辞去科长职务,被告安排原告担任组长。1月14日,原告表示不能任职,被告通知原告至管理处并安排工作,原告按要求打卡报到。1月17日被告又安排原告至装配厂报到。次日,被告以原告旷工3天为由予以辞退。现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个月工资22500元及代通金2500元,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15716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因能力不足,主动辞去职务。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被告根据规定将其开除,合法有效。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裁判要点
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未接受被告关于物流装配厂装配科装配组长或福梓成品厂检包车间灯检组长两个岗位的选择安排,被退回被告公司管理处。之后,原告至管理处等候处理。2008年1月18日,被告以原告旷工3天等为由给予辞退处理。因原告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被告认定原告该期间旷工,构成,给予辞退处理的理由并不充分。现原告不要求恢复双方间劳动关系,视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按原告在其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金的请求,因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请求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间加班工资,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欠付其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平时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仲裁费300元,按规定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
(一)、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770.47元;
二、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一个月工资25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8年1月14日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5716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仲裁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各半承担。被告承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能视为原被告之间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2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2023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则按照一年计算;如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进行赔偿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