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买房子政策有什么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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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沈阳买房子时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实行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

沈阳买房子政策有什么限制?

一、沈阳买房子政策有什么限制?

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实行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

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二、在沈阳买房的注意事项

1、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要选择正规的、信用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家正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及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在查看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经纪人证书时,要注意看原件,不要看复印件,还要注意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的有效期及地址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单位与执业证是否一致等情况。

2、合同签订须留心

合同是房屋买卖的有效凭据,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署合同时务必要留心。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合同的条款或内容,特别是对自己认为应当写入合同的内容,更应充分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写入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

对合同中有空白条款或内容的,应予以划去或填上内容,切忌不认真看合同就签名。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于其他当事人都同意的条款,一定要写入合同中,防止其他当事人“事后不认账”。

3、售楼广告莫轻信

目前,依然有个别开发商存在夸大宣传、售楼广告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对买方造成误导,这种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管理方面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要提醒消费者,《商品房买房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依据,如果购房人认为广告宣传的事项是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增加到合同内容中,并设定违约责任。因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购房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电商团购要谨慎

一些开发商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以优惠折扣方式吸引消费者。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上,有类似于“会员独享”、“网购优惠”等字眼的活动,以办理会员卡或代金券等优惠模式吸引购房人团购。在此类活动中,购房者也一定要谨慎,注意收好缴费的收据。

5、“阴阳合同”签不得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个别当事人为逃避税费或获取高额度商业贷款,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办理交易手续。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事实上的极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偷税漏税的,均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时,因虚报的内容已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或银行所采纳认可,当事人往往必须按照虚报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维权途径要选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上升,购房趋势也随之上升,消费需求也是大大增加的,需要广大消费者群众注意当地的购房信息的更新,随时了解相关房价,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还需要注意购房时防范非法机关的诈骗,签订合同的谨慎,避免阴阳合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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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助条件
  
(一)受资助福利机构必须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二)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经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含年检)合格单位。
  
四、资助标准
  凡2008年以后批准新建设或改扩建并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利机构,按新增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五、资助金来源
  资助2008年以后批准新建设或改扩建的福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配比。
  
六、资助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资助金的申请
  
1.福利机构书面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资助报告;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审批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市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4.提交本年度收养养员的收款收据原件;
  
5.提交入住福利机构“三无”老人、低保特困老人证明材料。
  
(二)资助金的审批
  
1.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利机构进行评估、核查、提出资助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的资助报告予以审核,实地验收。
  
七、资助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助金主要用于福利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者截留转移。
  
(三)使用资助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台帐管理制度。
  
(四)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资助金直接拨付福利机构。
  
(五)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对福利机构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格。对改变资助金用途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六)受助福利机构接受资助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并做书面承诺。如转向经营,必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全部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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