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在境外被抢注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无效请求。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为理由提出的,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如果发现商标被日本抢注了,那么是可以提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为理由提出的,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基于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与他人其他权利构成冲突等理由提出的,需自注册日起五年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二、如何防范我国商标被国外抢注
商标注册有一个时效性问题。 企业或者个体只要开始经营,最好就尽快在经营区域注册针对各经营分类注册商标。 销往国内就在国内申请,销往哪个国家就尽快在该国申请,如果经营性质为国际性,则优先选择申请很多国家都认可的马德里商标。 总之,一定要快,只要想到要注册哪个商标,就立刻去查询是否有近似,然后开始注册。 如果商标注册需求量很大,可以找专业代理机构作为知识产权顾问。
三、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
一个好的商标是一个公司最好的广告,所以大家都会为自己的产品争得一个好的商标,所以商标的抢注在商业上很常见,对此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境外商标抢注的大家却不知道怎么办,可以通过上文学习了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