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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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辩护经验相对缺乏;实际有效辩护时间较短;庭审准备不够充分;庭审积极性不高;辩护效果不佳;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援助的报酬少,导致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不高;与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必要的委托信任关系;辩护质效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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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辩护经验相对缺乏;实际有效辩护时间较短;庭审准备不够充分;庭审积极性不高;辩护效果不佳;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援助的报酬少,导致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不高;与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必要的委托信任关系;辩护质效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二、深层原因分析

(一)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如前所述,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条文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有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的具体流程应当如何进行,却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虽然公检法机关都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但实践中却存在三个阶段有三名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而三名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如何衔接,立法并未明确。

再比如,此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哪些不利的后果,立法同样没有加以明确。

众所周知,侦查阶段让指定辩护律师参与其中,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有利于为被告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还是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等证据的重要阶段。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在如此重要的阶段没有履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立法却忽略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缺失。因此,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刑诉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详加考虑并加以完善,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都只能是一纸空文。

(二)法律援助的报酬少,导致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指定辩护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报酬较低,导致很多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不得不自己掏腰包,某些律师从经济因素考虑不愿意承办指定辩护案件,这严重影响了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以笔者所在的J区人民法院为例,办理一件指定辩护案件,指定辩护律师仅能领到400元人民币。如果按指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讯问一次、到法院阅卷一次和出庭一次计算的话,这400元钱连基本的油钱都不够,更不用说指定辩护律师有多高的积极性了。

此外,有些地区办理指定辩护案件的补助不但太少,而且还无法保障。正如调研过程中所了解的,虽然国家对指定辩护等法律援助活动配置了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专项基金,但是,由于受各地财政状况的影响而导致经费不足、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之办理指定辩护案件的补助相对于接受普通案件当事人委托的收益本来就很少,导致不少律师相互推诿,即使勉强接受指定、参与诉讼,也只是走走过场、敷衍了事,体现一下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而已。这直接影响到指定辩护的质量和该法设置的目的的实现。

(三)与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必要的委托信任关系

我们知道,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要建立起紧密的信任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能得到完全的信任,律师则很难顺利完成辩护任务和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争取公正。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指定辩护律师制度缺少未成年被告人的参与,绝大多数被告人在庭审以前与指定辩护律师最多只见过一次面,还有一些案件在被告人庭审以前连一次面都没有见过。这就导致被告人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职业声誉、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等很多情况并不了解,对指定辩护律师并不信任,甚至觉得律师是司法机关派来套取自己口供的人。

在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指责自己的指定辩护律师,甚至故意翻供、提出与指定辩护律师不同辩护意见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严重影响了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未成年被告人在指定辩护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的程序参与,既缺少指定过程中的选择权,又缺少拒绝权,不仅不利于提高辩护人的辩护质量,也不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辩护质效缺乏有效监督

实践中,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程序通常是,先由公检法机关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司法行政部门再指定辖区内某一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再委派该所内的某一律师进行具体承办,被指定的律师完成辩护工作后再向司法行政部门领取报酬。从这一流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根据权责利对等的原则,指定辩护律师的实际委托人既不是公检法司法机关,也不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而是具体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司法行政部门。

因此,指定辩护律师最终只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方面,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办理,其只承担指定律师事务所和支付指定辩护律师报酬工作,因而不能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情况进行全程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虽然对刑事案件进行了全程参与,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情况了如指掌,但是却无权对指定辩护律师的懈怠慵懒情况进行监督。这就导致了有权力监督的部门因不能做到全程参与而无法监督,无权监督的部门虽能发现律师懈怠情况却不能监督的尴尬局面。

一般来讲原告与被告都会为自己请一名辩护律师,站在专业的角度为自己进行辩护争取到最大化的利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但是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监护不当,无能力无财力为自己请辩护律师,法院就会指定一名援助律师为其服务,但这往往效果会远远低于委托律师,其中的问题需要我们全社会各个部门共同努力共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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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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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等等。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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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法中的辩护人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哪些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最高人民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人民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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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必须指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必须指定
[律师回复]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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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上无统一规定。2、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认定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3、国际保护范围不明确。4、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专门的驰名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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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必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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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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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辩护人,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人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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