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王X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作业时受伤,某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然而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在这场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中,一位专业律师的介入起到了关键作用。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广东肇庆执业,就职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法律领域14年,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280余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方面尤为专精。
在本案中,黄宇杰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首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进行举证。他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这体现了管理从属性;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体现了固定周期劳动报酬特征;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同时,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此外,黄宇杰律师还反驳了“劳务合同”名义抗辩,指出《临时用工劳务合同》虽约定“非劳动关系”,但实际履行中王X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其将王X视为“员工群体”。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且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在程序与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条款,论证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王X实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聚焦工伤维权的痛点难点,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王X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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