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人数限制200人也属于违法行为。所谓非法集资犯罪的必备特点“社会性”,就是指集资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对象集资。其他三个特点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这里的社会性包含两个含义,一个是对象的广泛性,另一个就是对象的不特定性。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二,法律依据
当然,出现这种误解的原因,是因为在金融法规领域,有很多关于出资人数、股东人数的规定。
比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人数上限是两百人。
而股份有限公司型的私募和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募资人数也是200人,而大量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都会采用各种形式突破募资人数的规定。
因此从直观的感觉而言,很多人会认为,各类私募集资型投资计划只要募资人数超过了相关规定,就会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关于不特定对象的规定。 这种理解并不严谨,因为刑法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相关法规并没有对集资对象的人数进行规定。(除了擅自发行股票罪以外) 因为非法集资犯罪不特定对象的判定,一是看集资是否对参与人(集资对象)的抗风险能力进行了筛选和控制;二是集资行为的社会辐射力。
以有限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为例,即便是在穿透审核其出资人超过50人以后,比如是80人,但是如果其严格依照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对集资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且有相关的书面考核证据和材料,那就不能认定其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
现在,我们受到网络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的消息越来越多,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理财方式都在发生着显著的改变。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的好我们会感受到信息化给我们带来的便利。非法集资也越来越多的借用网络的手段,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