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工亡怎么算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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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关系工亡的赔偿标准是丧葬费为六个月的上年度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以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一次性赔偿20年,如果劳务关系当中的雇佣者是属于农村户口,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准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因人而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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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关系工亡怎么算赔偿标准?

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致死赔偿的项目主要有:

1、丧葬费

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

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主体是不确定的。其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劳务关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劳务关系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是活劳动,是一种劳务行为。

4、原则上劳务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力,劳务的需求者一般仅享有劳动成果,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与控制。但根据提供劳务内容的不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务的需求者对劳务的提供者也有一定的管理职能。

在此需要提出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劳务合同,对劳务合同的定义,立法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严格的来说,在劳务关系当中不存在着工伤的这种说法,雇佣员工在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其家属只能按照普通的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雇佣者索赔。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肯定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而关于意外伤害事故致使的赔偿问题,赔偿项目都一样,最终的赔偿标准就千差万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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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婚姻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
第三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1《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第1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2《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3《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1980年通过的《》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一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学者一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一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  

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一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婚姻,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一种。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一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6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7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都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
第二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双方都不愿意恢复原来的生活;
第三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中有一方不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笔者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只考虑到了第一种情况,而忽略了后两种情况。我们知道,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也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基本要件的。我们不否认一部人持有坚贞的爱情观,但我们也不能因为为了达到某种崇高的目标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婚姻自由权(这正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弊病)。  作为私法领域的民法,首先是一部人法和权利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护权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私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如果说,《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的话,该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则是轻率地践踏了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想,怎么可能每一对分离了多年的夫妻在重逢后都还能对对方怀有深厚的感情的。  缺乏了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也是不可能幸福的,而这正是为何我国婚姻法要确立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对该问题进行修订,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其配偶是否再婚,夫妻关系都不能从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双方再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必须重新登记结婚。若生存方已结婚,而又愿重归于好的,那么生存方就应先办理,然后再与其以前配偶重新登记结婚。  
五、结语  综上所论,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现在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在宣告死亡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顺序、法律效果及婚姻关系问题等方面存有不足,这理应在制定民法典中确立新的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时,引起重视。以实现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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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二、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雇佣关系死亡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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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算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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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黑龙江铁路系统死亡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黑龙江铁路系统死亡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5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值得注意的是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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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死亡赔偿金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需要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摒弃了以往死亡赔偿金按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抚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抚养丧失说,而采用了继承丧失说,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即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并规定20年的固定赔偿年限。因此死亡赔偿金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赔偿,界定了死亡赔偿金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

二,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既然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一般审判实践中是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赔偿请求权。加上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人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继承。结合本案,二原告及被告、被告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是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三,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原则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既然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结合本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依照继承法均等的原则,二原告、被告、被告子女应当均等分配。

四,应当明确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参照死者生前的即得收入进行分配,即得收入与将来的收入是完全不同的,夫妻婚姻关系有可能存在变数,即离婚。如果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无权分得死亡赔偿金份额。如果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平。
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2020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2020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2020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2020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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