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1日,黄某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6月13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黄某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面虽未到庭参加庭审及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材料,但从常理推测,可能会提出一些抗辩理由。比如,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黄某自身原因导致;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可能会以已缴纳社保为由,认为自己无需再承担支付责任。
梁广宇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劳动关系及未签合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自黄某入职后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应依法向黄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虽然公司为黄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仍有协助黄某申领基金支付部分的义务。而且,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属于公司应承担的范畴。公司不能以已缴纳社保为由,逃避自身责任。
3.法律结论: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在工伤待遇方面,公司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黄某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1.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2.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
3.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
4.驳回黄某其他仲裁请求。
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部分企业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或者以为缴纳了社保就可以完全免除自身在工伤待遇方面的责任。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在工伤待遇方面,即使缴纳了社保,仍需承担部分支付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在遭遇权益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梁广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黄某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有力辩论,使仲裁委采纳代理意见,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每一项权益都不容小觑,一份未签订的劳动合同、一次工伤事故,背后都关乎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梁广宇律师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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