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从福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长期深耕福建宁德地区,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他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2024年7月11日,借款人胡X向出借人李X出具借条,借款150万元,月利率1.2%,借款期限至2024年7月21日。宁德市XX公司(煌公司)在借条上“连带责任担保人”处加盖公章,案外人陈X亦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胡X未还本付息,李X起诉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胡X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保全费,并要求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X辩称案涉款项实际借款人为陈X(已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其仅系名义借款人,且款项已由陈X偿还,本案应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煌公司则辩称借条上公章系胡X擅自加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公司未就担保事宜作出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冯从福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对行业规则的深刻理解,迅速制定了代理策略。他第一时间援引《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指出债权人李X未尽审查义务,成功否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庭审中,他详细阐述了胡X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而李X作为专业出借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其未尽此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从而成功阻却了表见代理的认定。
对于胡X提出的“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主张,冯从福律师清晰区分借款合同关系与刑事犯罪关系,强调借款合同当事人系胡X与李X,煌公司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他向法院指出,胡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借款取得后的使用情况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足以证明借款时各方合意由陈X为实际借款人,且胡X关于“款项已由陈X偿还”的辩解无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观点。判决借款人胡X向李X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煌公司对胡X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李X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胡X追偿;驳回李X对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凭借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展现了其在民间借贷担保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不仅为煌公司大幅降低了风险敞口,还保留了公司的追偿权。他也因此获得了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主流媒体的认可,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