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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张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主张排除执行。唐瑞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该规定。唐瑞律师凭借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为后续反驳奠定了基础。
审查证据并反驳异议
唐瑞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在质证过程中,唐瑞律师对案外人张XX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指出其提供的《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却用来抵偿高额债权,不符合常理,该以房抵债行为系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唐瑞律师还指出张XX在法院以往的多次查封和执行中均未提出异议,直到咸阳XX公司代新XX公司偿还西安XX的抵押贷款后才提出,此行为明显系被执行人新XX公司与张XX恶意串通而提起的虚假诉讼。
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
唐瑞律师秉持“致力为当事人高效回款,解决胜诉难兑现问题”的执业理念,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成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唐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方面有近百件成功经验,此次案件的胜利再次证明了他在解决此类法律实务难题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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