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带人摔伤谁担责
搭载人应当对摔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在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因此,电动自行车可以负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儿童,但不能随便搭载成年人。如果电动自行车搭载行为是违反该条例的,且被搭载人也应当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此被搭载人和搭载人应当对摔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责任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是有关部门的介入后才能确定,但是因为电动车带人有关的规定是有限制的,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处理还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所以自己要合理的进行处置,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较为有效。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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