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一筹莫展之时,他们找到了丁晓霞律师。执业多年,丁晓霞律师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就超400件,在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也颇有成绩,秉持着“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面对各类案件总是全力以赴。
丁晓霞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厘清这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她查阅《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公司是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以此制定诉讼策略。她指导公司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证明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做好准备。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公司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公司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公司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由于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公司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另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中,被告杨XX通过咸鱼平台与原告王XX达成车辆买卖合意。交易前,杨XX已告知王XX车辆“前嘴一套”“出过1次险、理赔几万块”,并发送前嘴事故照片,王XX现场查看车辆后完成交易。过户后,王XX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认定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遂以杨XX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杨XX委托丁晓霞律师代理此案。
丁晓霞律师快速梳理全案事实,明确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她结合交易细节,确定以“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原告明知车况仍交易”为核心抗辩思路,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她围绕核心抗辩点展开辩论,援引《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强调被告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意及行为,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杨XX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还有企业破产背景下的工伤维权案,原告马XX在被告江苏XX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XX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马XX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管理人仅确认部分优先债权。马XX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丁晓霞律师明确核心争议为“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围绕工伤保险关系成立,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庭审中,她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逐一回应,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应享有优先清偿权。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马XX对被告享有职工债权,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
丁晓霞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践行着她“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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