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在我国,所谓的效力待定合同指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因为合同还缺失一定的成立条件,而签订的这部分成立条件使得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可以立即生效,在法律所规定的一定时间期限之内,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对这样的合同有追认权,或者是撤销权,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要看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认,处于这样情况下的合同就是所说的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所签订的合同那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不是完全无效的,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而是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之所以我国的法律上面会存在这种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弥补合同所缺失的条件,最终达到合同生效的目的。
那么在我国哪些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呢?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所提到的这些合同就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第一个就是在法律上面认定的签订合同的人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签下来的合同。
无行为能力人一般指的是在法律上面没有到达法定年龄的公民,或者是其他情况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只能签订一些和自己年龄相适应的并且是关于生活中的细小事物的合同。关于那些比较正式的合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即使签订了合同的效力也是待定的,要签订正式的合同的时候无行为能力的人要由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来进行代理签订。
(2)第二种就是签订合同的人被限制了行为能力所签下来的合同。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如果签定合同的人被限制了行为能力,那么当事人只能签订一些和自己的年龄、或者是智力以及健康上面所相适应的合同,而对于其他一些比较正式或者大型的合同,不可以自己进行签订,只能是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来进行代理签订。因为签合同这一个行为在我国是属于一种民事行为,而对于民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上面有具体的解释提到,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被限制了,所做出来的民事行为都是认定为无效,所以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被限制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在《民法通则》上面是行不通的,但是对于这一点我国的《合同法》又做出了相关的修正,《合同法》当中规定行为能力被限制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第三种就是当事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来签下的合同。
关于当事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为了达到签合同的目的而以代理人的名义来签订主要分成四种情况。第一个就是签合同的当事人完全没有代理权;第二个就是签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权是没有效力的代理权,授权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效力的;第三个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代理权,但是相关的代理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超越了自己的代理权的范围;第四个就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是具有代理权的,但是代理权已经到期了被撤销了。
(4)第四种就是签订合同的人没有权利去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理,但是为了达到可以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理的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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